感情與法律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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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女友我跟他共同生活在一起快3年了,可是我跟她常常吵架...起因都在我就說我哪方面懶惰或是鬆散...但是不是我懶惰或是鬆散,而是我真的有時不會太拘束強求自己的行為,例如...我在家幾乎有時會穿拖鞋,有時真的忘記了,他卻在旁邊嘮叨,我知道他為我好,可是連我工作也會一直打電話問我在幹嘛,該下班的時間別人還沒來交班,他總會在我忘的時候打電話時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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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m avatarLiam2006-08-08
1. 你們既然還沒結婚,那就不用履行夫妻間的義務,既然不用履行夫妻間的義務,那在法律上就沒有分不分手的問題,更談不上離婚的問題!你們可以協議分手,你們自己談即可,還不用法律來插手.2.不用付擔任合義務3.你可能沒辦法申請保護令喔!保護令,係指法院為保護特定人免受"家庭暴力"所核發之命令。保護令申請範圍:一.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
Steve avatarSteve2006-08-10
您與對方雖無婚姻關係,但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二規定「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皆屬該法所稱家庭成員,如果對方有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您當然可以依法聲請民事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