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我媽要怎麼跟我爸離婚呢?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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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anna
at 2008-08-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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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常常不回家我這一兩年我姑姑跟我媽還看到他外面有女人他回家不是拿錢就是拿東西給哪***吃因為他都沒拿錢回來我媽又要負擔我兩個姐姐跟我學費半學期15萬以上的錢我爸又好幾年都沒拿半毛錢回來了本來是全家人都不想管他的啦可是我媽的媽媽就是我的外婆啦是原住民我媽跟外婆姓我們在跟我媽姓就是原住民身份可是我爸的媽媽就是我阿婆又不肯老觀念啊不知道很久沒撫養我們可以離嗎?聽說配偶死亡或離婚就可以不改姓就是原住民身份可是他都不跟我媽離婚我媽把離婚協議書拿給他他還撕掉就算不能改原住民身份我們全家還是希望離掉的好我們又沒證據他通姦或是別的強制離婚的辦法跟證據請問能有什麼條例可以讓我媽跟我爸離婚的嗎?而且我們又沒什麼錢可以去打官司請律師等等也..最近我爸還吸毒被關去勒戒所幾個月不知道這樣可以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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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ke
at 2008-08-22T23:33
建議先找律師諮詢,像市公所.或是晚晴等都有免費或是付費的諮詢,確認離婚的要件是否需要搜集相關的資料,會比較實在,因為是勢在必行的,所以就不要再等待了離婚的要件:  夫妻緣盡走向分離時,該如何結束婚姻呢?現行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其一為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是合意離婚,如字義解釋,協議離婚指夫妻雙方憑其自由意識以書面同意結束婚姻關係,並有兩位證人見證其離婚,之後再由夫妻雙方偕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另係本文所要探討的判決離婚,既稱「判決」離婚,就可猜出婚姻關係的結束須經過法院的判決,但判決離婚在條件上要求較為嚴苛,必須婚姻關係中有法律規定無法維持婚姻關係的原因存在,而夫妻其中一方依據其中一個或是數個理由向法院訴提起離婚之訴,法院經過審理,確定該婚姻具有無持下去的法律原因存在,就會判決雙方離婚,此時夫妻只要一方持該判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即消滅。究竟訴請判決離婚須具備什麼條件呢?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有明定,如后:一、重婚:  因重婚破壞我國一夫一妻制,故其為離婚條件之一。重婚意指已有一『合法』的婚姻後,還與其他人結婚,此時另一方配偶可以訴請離婚。重婚者可能還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的重婚罪。二、通姦者:  通姦係因其違反夫妻間違反貞操義務。「姦」指男女間不正當性行為。故配偶一方與其他異性發生「性行為」者,即符合該要件。且還可控告其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  虐待不僅限於肉體上之傷害,還包括精神上的(23年上字第678號、34年上字第3968號),導致無法同居。至於應傷害到何種程度始構成本款要件?應依客觀的標準,視雙方教育程度,及當時情況等,舉例,慣性毆打、夫命妻下跪…。四、對於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其虐待:  其與第三點一樣,僅是對象變更。五、惡意遺棄:  因民法規定,夫妻間互負同居及扶養義務,若配偶一方將另一方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則根本無法達到該婚姻目的,譬如,置他方不顧遠離兩人共同住所、將他方逐出住所等均構成遺棄。又大法官第18號解釋,夫妻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繼續狀態中,而又無正當理由,得認為惡意遺棄。因此,許多人在配偶忽然無故失蹤後,為解除婚姻關係,會先訴請另一方履行同居義務,另一方還不回家,就依據此點訴請離婚。六、意圖殺害他方:  此點重點在於「意圖」,換言之,只要一方有這個殺害他方的意思,不需要過問其動機及是否已經著手等,只要能證實其有主觀上有意圖即可。七、不治之惡疾:  雖然夫妻應同甘共苦,在一方有病痛時提出離婚,似不盡人情,但法律為顧及配偶及其子女們的健康,不得已將其亦列為離婚原因之一。「惡疾」意謂身體機能有障礙,而依常情所厭惡之疾病,例如花柳病,且該惡疾須是「不治」之症,即以醫學上不能在可預見之期間內期待其治癒。八、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鬱症及因精神酒精或是藥物等引起的精神病,凡喪失正常精神作用之一切精神疾病。且與第七點一樣,必須達到重大且不治始可訴請離婚。九、三年以上生死不明:  「生死不明」,謂無法證明其生存,也沒辦法證明其死亡的情形。又三年的起算點從最後音訊到達時,或是自災難發生時起開始。因一般宣告死亡之年限係七年,若要一方等待他方七年,恐誤青春,縱使經過死亡宣告,而信賴法院判決再婚者,該死亡宣告也可能被撤銷,後婚姻該如何處理?為能兼顧兩者,因此定若生死不明三年以上,則即可訴請離婚。十、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  此點分為兩種,一種是只要被判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管他犯的罪名是什麼;另一種罪名限於犯不名譽之罪,且還要被判徒刑,若只是判決罰金拘役都不算。不名譽是一個抽象的定義,且每人定義也都不一,裁判中也有說竊盜罪、背信罪等是不名譽之罪,故針對這部分,還須法官自己去判斷。十一、難以維持婚姻  除了前面十點以外的事由,只要難以維持婚姻就可以訴請離婚。這部份就更抽象了,只要提出的理由足以讓法官認定婚姻已無法維持,達到難以復合程度即可,故這部份就又是看法官的判斷。  上面列舉的十一點是提起判決離婚之訴的第一步,須先符合上述條件才有權利提起訴訟;且提起的人也有限制,依第一點至第十點訴請離婚者,由沒有錯的一方提,舉例,甲乙為夫妻關係,甲卻與丙通姦,此時僅有乙有權利提起訴訟,甲不可以藉他與人通姦這理由與乙離婚,若是依據第十一點抽象理由離婚者,夫妻雙方對婚姻的破裂都有過失,則由過失較小的一方提起;另外不可以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四條之情事。  有權訴訟後,還須獲得最後勝訴才算做到離婚第二步,還有最後一步,因為我國離婚係採登記制,必須至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始算離婚完成,故還須持判決文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08-08-20T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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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08-08-20T23:20
1.最近我爸還吸毒被關去勒戒所幾個月2.我姑姑跟我媽還看到他外面有女人--這方面再加強蒐證例如通聯記錄或簡訊甚至兩人在一起的照片3.因為他都沒拿錢回來我媽又要負擔我兩個姐姐跟我學費半學期15萬以上的錢我爸又好幾年都沒拿半毛錢回來了以這3點就可以訴請離婚請看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以下提供範例民事訴請離婚狀案號年度   字第     號承辦股別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台幣元稱謂姓名或名稱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聲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住:郵遞區號:     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送達代收人:送達處所:相對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住:郵遞區號:     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送達代收人:送達處所:為訴請離婚事:一、請求事項(一)聲請人.....(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訴請離婚之原因相對人.....有……可憑。聲請人為....,願.....,依民法規定,聲請貴院裁定如請求事項所示。  此 致○○○○○○法院 公鑒證物名稱及件數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具狀人        簽名蓋章撰狀人        簽名蓋章....你可以去各縣市政府都有提供免費律師詢問只是要排隊或有的民代服務處也有律師可以問地方法院也有訴訟輔導科你可以打電話去問多跑幾個地方你會得到很好的答案不要只聽一個律師的因為有些律師他免費回答就是要你請他當辯護人賺你的錢所以有些建議聽了要打折扣要上法院也不用怕訴狀可以自己寫不會寫就去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問或上司法院網站有訴訟範例...
Puput avatar
By Puput
at 2008-08-22T13:18
只要確定判刑六個月以上就可訴請離婚你母親可以去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律師除了離婚還有監護權歸你母親這樣你母親才能讓你們有原住民身份在就學的部份可以有減免而且也可以申請原住民補助加油...
Jacky avatar
By Jacky
at 2008-08-23T03:17
應可以但要看你狀紙怎寫要會表達要育判決離婚方式你們這件有符合幾款事由應得聲請最好與我或你ㄉ律師談過提起訴求降懂ㄇ?有問題再電聯我ㄌ要給我最優因我知無不言且回答最專業...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08-08-21T20:34
我國的離婚方式有二種:一、兩願離婚、二、裁判離婚。*兩願離婚:  也是協議離婚,雙方協議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看起來你爸媽不可能這樣做..**裁判離婚: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提到離婚,而另一方不願時,法律訂定了11個裁判離婚的原因(民法第1052條):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1.重婚。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你爸這條似乎合用...但要有證據)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你爸都沒拿錢回來..這條..似乎可以適用)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7.有不治之惡疾。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11.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至於你說你爸吸毒被關去勒戒所幾個月你媽媽就可以要求法院判決離婚---以配偶被判不名譽之罪..不過准不准要看判的法官..至於你媽具有原住民身分,若你們可以改跟她姓的話讚線在這個時機,真的可以省很多錢將來考試還有加分呢~想辦法或威脅或利誘你爸爸不要放棄這個好機會呀!!網路上有一些免費法律諮詢的服務,你可以跟他們聯絡看看也許可以提供你一些幫助喔!...
Necoo avatar
By Necoo
at 2008-08-20T17:18
是的可以告上法院{相信硬該會是勝訴}沒錢請律師電視上不是有報導嗎{廣告}沒錢也可以請律師幫忙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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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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