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裡很害怕,想離開 -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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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按夫妻締結婚姻共組家庭,本應互助互諒,相互扶持,如配偶之一方有精神病時,足以破

壞夫妻精神上之共同生活,基於目的主義之理由,故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八款定為得請求

離婚之原因。因之,只須其精神病之程度,依醫師之診斷證明時,已達於重大不治者,不

問其精神病係由遺傳,或因後天所得;亦不問其發病曾在結婚前

(如在結婚時其精神病態處於重大不治之程度,則發生結婚是否有效問題),或在結婚之

後;更不問是否由於可歸責離婚請求權人之原因,均得請求離婚(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

上字第一九五八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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