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犯刑事案件被限制出境,迄今尚未審判。在大陸有一妻﹝尚無法律的婚姻關係﹞一女,女兒也尚在襁褓,日前去電海基會詢問可否申請妻子來台結婚,得到的答覆是否定的,說是其申請觀光護照云云與目的不符。因本人思念女兒甚殷再加上若無法成全年邁父母之向平之願,將至為悔恨。一位友人為我出個主意不知道是否可以依此步驟將其接來台灣並完成婚姻。1.假設妻子與女兒能持觀光或學術的簽證來台﹝或其他方式﹞2.來台后妻子女兒與我做DNA三方的親子確認,然後上法院完成確認親子關係的訴訟?3.若是法律上已確認三方為親子關係,那麼我的女兒是否就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答案若為真的話?那麼我的﹝尚無法律的婚姻關係妻子﹞是否可以援引國籍法上的依親居留在台或著不須依此途徑就可跟我在台辦理結婚?4.若是法律上已確認三方為親子關係,有沒有違憲之虞若行政機關作出否絕我們結婚的處分?請教法律達人為我解惑,如可能的話請詳細講解。您的功德無量。本人將感謝十二萬分。謝謝...Showmore
幫幫忙!兩岸婚姻問題?請教法律達人~~20點 - 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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