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探視權的問題??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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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如果要跟老公離婚,對方說不給媽媽看小孩,請問法律有這一條對方說不能探視就不能嗎??我印象中是媽媽放棄探視才可以的,如果對方要刁難不離婚,要到法院申請離婚,要有什麼條件法官才會判離,那要如何訴請離婚的手續,煩請各位大大說的清楚一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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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ame avatarMadame2010-08-14
@法院調解、和解離婚就生效(一方想離一方不願離的人有福了)現今經法院調解、和解達成離婚協議者,婚姻關係即不存在!總統令:民法1052條之1自98年5月1日起生效總統令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81號茲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總   統 馬英九行政院院長 劉兆玄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離婚經法院調�
Jacky avatarJacky2010-08-14
妳好~~針對妳的問題如果妳要離婚對方不肯離的話需至法院申請判決離婚但必須符合離婚的十大要素裁判離婚(原文照錄)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Andy avatarAndy2010-08-10
我簡單回答妳~~~回答之前.....先幫樓上002大大更正一下法條內文....不好意思囉~~民法第1052條的判決離婚要式.....其中第1項第2款..由通姦.....已改成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者...第10款....由犯不名譽之罪..判刑3年確定者.......改為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所謂不名譽之罪.....已刪除......而裁判離婚...除了需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要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