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樣的爸爸.. -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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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PROC:沒有那種事,出嫁還是有扶養義務,現在女生難道只享權利嗎? 09/20 09:40
: → APROC:其他建議不錯,不過有可能下次見面是 原po上法院與父親對薄 09/20 09:42

: → bunnys:不要害人,出嫁不扶養,一樣可以告上法院,好歹每個月匯幾千元 09/20 18:00
: → bunnys:到父親帳戶,證明有扶養事實 09/20 18:01

兩位,不要誤解我的意思了...

原PO文中所述~父親在金錢不夠的情況下會要求女兒...

想必兩位已經知悉。 若原PO不願意依此方式賺錢是否得離家? 我想答案是明確的!

既然離家,希望有自己的新生活,自然不希望父親找到。

若是匯款,會留下紀錄,可以從匯款地點追查... 居住地可能會被找到。


既然是離家出走焉有留下蛛絲馬跡的道理?


依目前法律,女兒是有扶養責任。 父母親上法院告棄養子女一定敗訴。

但以原PO父親行為來說...一個月幾千元是滿足不了他的。(壹仟也是千,九千也是千)

只能狠心拒絕,由第三公正人幫忙衡量子女收入判定該給父親多少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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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yle avatarKyle2009-09-23
隨便你嚕 你認知跟我認知不同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09-09-27
原PO父親作為就是不合常理的 1樓~不用拿常理來噓我
Belly avatarBelly2009-09-30
還有 最好你匯款都全台灣ATM逛遍去匯
Rae avatarRae2009-10-04
法官部分,原PO只要證明父親不合常理就可以...你沒看我文?
Xanthe avatarXanthe2009-10-08
法官不採信證據 是有條件的 你要不要先搞清楚是哪些條件?
Eden avatarEden2009-10-10
就是被戳破面子掛不住,講這麼多幹麻
Candice avatarCandice2009-10-11
你老愛挑極端例子講,就很理性,愛砍就砍,反正網路說自己處理
Emily avatarEmily2009-10-15
大案子的人很多,光是用常理就可以被你輸程式說長道短急著刪
Emma avatarEmma2009-10-17
噓文,不也證明了你有多害怕自己的言論被公評
Daniel avatarDaniel2009-10-18
你要噓文我接受-->可是我心虛砍文,哈~~加油囉
Faithe avatarFaithe2009-10-19
都有備份 要我在貼上來嗎?
Zanna avatarZanna2009-10-22
隨便你,砍了再來貼,還真是位大好人
Faithe avatarFaithe2009-10-26
上站17次,文章15篇的id,哈,見多了,你繼續吧
Ursula avatarUrsula2009-10-28
看來你就只會引戰 順便酸我新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