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令及禁制令後下一步該如何走 - 感情
By Genevieve
at 2006-09-20T00:00
妹妹的先生名下有不動產(婚前繼承的)二方沒有工作收入,都是依賴房租過生活,但房租沒有申報收入。男方因外遇要求離婚(沒有證據可以告他外遇),加上外遇對象是越南籍所以男方要將房子出售後出國,之前出國一次,沒有給錢,妹妹身上沒有錢,還要借錢來過日子。目前妹妹已申請家暴令及禁制令但須要二個月時間才會下來,現在妹妹的先生要求協議離婚,只願意給三十萬(二人有二個小孩,分別為二歲及四個月但男方不要小孩),其餘均不肯付生活費及教育費,並威脅妹妹不得有任何動作(包含申請家暴令及律師諮詢),否則連三十萬都不肯給。請問各位申請家暴令及禁制令後下一步該如何走,妹妹願意離婚,但因她無力工作,想要爭取小孩生活費,目前詢問的結果都是男方因為沒有工作收入及結婚後雙方無入,無法要求到任何費用及只能任由男方逍遙。妹妹身無分文,娘家生活也是勉勉強強,無力付擔律師費用,難道女性及小孩永遠都是弱者,無法有任何保障。
婦女緊急生活扶助〈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市之婦女,其本人未獲政府單位其他項目之生活補助或公費安置於福 利機構之遭受家庭暴力婦女、遭夫惡意遺棄或虐待婦女及被強暴者。〈補助金額〉 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伍萬元,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經市府核 准者,不在此限。〈申請方式〉 一、區公所受理申請時應予初核,符合條件者即層轉市政府複核。 二、市政府經複核合於補助資格者,將補助款撥付申請人(本人)並通知核轉 之區公所,區公所對申請補助之案件應建檔備查。婦女緊急生活扶助〈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市之婦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其本人未獲政府單位其他項目之生活 補助或公費安置於福利機構者: 一、夫死、失蹤、須服刑六個月以上或因疾病傷害無工作收入,而其子女均無 工作能力者。 二、寡婦、離婚婦女或未婚媽媽及遭受家庭暴力婦女,因疾病傷害致無固定工 作收入,且其子女無工作能力者。 三、遭夫惡意遺棄或虐待或夫長期不負擔家計者。 四、遭性侵害者。 五、未滿二十歲未婚懷孕至分娩二個月者。 六、從事色情行業經強制學藝後擬轉業者。〈補助金額〉 最高補助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整。〈申請方式〉 一、區公所受理申請時應予初核,符合條件者即層轉市政府複核。 二、市政府經複核合於補助資格者,將補助款撥付申請人(本人)並通知核轉 之區公所,區公所對申請補助之案件應建檔備查。低收入申請資格↓以台北市為例因每個縣市所申請的資格不同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本市95年度為14,377元)。2、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台幣15萬元。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台幣500萬元。二、應備文件:1、申請表一份(可自本局網站下載)。2、最近三個月內全家人口戶籍謄本四份。3、戶長郵局或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一份(如: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薪資證明、房屋所有權狀影本等)三、申請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如無法申請低收入,建議先申請"特殊境遇補助"吧!http://www.tccg.gov.tw/sys/unitewintro/society/w...2006-09-2110:57:15補充: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致無法維 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生活陷於困難: 一 夫妻之一方於離婚後,因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致不 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二 夫妻之一方,因年老、疾病、傷殘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 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三 夫妻之一方因結婚、育兒或從事家務勞動而中斷工作,致不 能期待其於離婚時立即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2006-09-2110:57:28補充: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 依前條規定負擔贍養義務者,得依其財產 收入、營業收益情況及其他扶養義務之負擔支付贍養費。 第一千零五十七之二 有左列情形之一,足認對於贍養義務人顯不 公平者,不發生贍養費請求權: 一 結婚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二 贍養權利人對於他方或其直系親屬犯罪而受徒刑之宣告者。 三 贍養權利人因自己輕率而造成困難者。 四 其他重大之事由。2006-09-2110:57:46補充:第一千零五十七之三 贍養費支付之數額,依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生 活程度定之。 法院應審酌左列各款情形,決定贍養費之數額: 一 雙方之財產、年齡、身體及健康狀況。 二 雙方之社會地位與生活水準。 三 贍養義務人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數。 四 造成婚姻破裂之責任因素。 五 結婚之久暫及對家庭之貢獻。 六 其他影響贍養費支付之重大事由。 贍養費義務人應一次支付贍養費,但法院得依贍養義務人之聲請 命其領擔保定期給付之。2006-09-2110:58:08補充: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四 贍養費請求權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 消滅。二、司法上之建議 徒法不足以自行,縱然有完美的法制,仍有賴執法者之公正無私,何況目前有關贍養費之法制缺陋甚多,自更有賴執法者發揮道德勇氣,就具體訟爭案件作公平之衡量,善盡維護當事人權益之責。惟就目前法院對贍養費請求之判決觀之,不論對請求要件之2006-09-2110:59:35補充:審查,或請求數額之決定,似皆過於籠統(最高法院曾有以所得稅申報之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計算基準似嫌過低),毫無標準可言。因此,在現行法規範體系下,最高法院如能創立具有代表性之判決,作為下級法院遵循之依據,使贍養費數額及斟酌因素在反復適用中形成類型,以實現公平正義之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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