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問題中最壞的結局....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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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tlovebaby》之銘言:
: 女兒還未成年吧?!
: 不用另外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可是繼承人不只女兒一人時,就該考慮是否有辦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之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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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C | 區域B | 區域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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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4 98.6.12

區域A適用98.6.12生效之新繼承法

民法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
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1153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
之。

解說;

1.繼承事實發生在98年6月12日以後者,繼承採法定繼承,有限責任(有學者稱為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不問其債務性質,皆僅需
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無待訴訟主張,當然對債務負有限清償責任)
2.繼承人仍可為單純承認或拋棄繼承。


區域B適用之法律為97.1.4生效施行之繼承法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
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
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
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適用法律解說:

1.拋棄及限定繼承法定期間依該時間適用之民法1174條第2項及1156條第1項規定
為三個月。

2.繼承之法律效果
(1)於法定期間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者:各依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規定

(2)未於法定期間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者:

A:繼承人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者:

依97年1月4日生效之1153條第2項,無論債務性質為何,繼承人均以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

B:繼承人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a.所負繼承債務為繼承開始所生之保證契約債務
依97.1.4生效之民法1148條第2項規定,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

b.所負繼承債務為繼承開始所生之保證契約債務
依98.6.12增訂之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所列事由,若由其繼續履行顯失公平者
,得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主張責任,須提起訴訟
由法院判斷是否顯失公平)

c.所負繼承債務為非保證契約所生之債務
依法負無限清償責任,但有98.6.12增訂之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所列事由
,亦可主張限定責任(同b,應以訴訟提起)

d.繼承人係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得主張限定責任
(同b,應以訴訟提起)

區域C適用97.1.4前之舊民法

適用法律解說

1.拋棄繼承法定期間自知悉得為繼承人時2個月內,拋棄繼承為自繼承開始時3個月內為之

2.繼承法律關係
(1)於法定期間內為拋棄或限定繼承:各依其法律效果繼承。

(2)未於法定期間內為拋棄或限定繼承:
A.繼承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
原則對被繼承人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若由其繼續清償顯失公平者,得向法院主張
以所得財產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

B.繼承人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同2.B.規定。

: 詳情請對照民法繼承第1148及第1153
: 民國97年1月2號及98年6月10號的最新修正
: 修正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
: 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 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
: 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
: 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 最新異動條文
: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
: 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附帶一提受益金的問題

保險法112條規定 保險金指定受益人後,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故保險金指定受益人後出險,保險金就是由受益人拿,跟遺產繼承脫勾

唯一要注意的只有109條第2項故意自殺條款

另外,能否以保單條款限制兩年後自殺不賠

依據學者江朝國教授對保險法第54條的解釋,應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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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一個愛妳的理由 給我一個留下的藉口

即使代遠年湮 相思一如陳年紅豆

頑固地回憶屬於妳我的時空 絕不褪去那一身絳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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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ith avatarEdith2009-08-08
m文,推!
Liam avatarLiam2009-08-09
江董是我的老師XD
Carol avatarCarol2009-08-12
他也是我的呀 老實講考上的律師司法官哪個保險法沒念他的
Mary avatarMary2009-08-16
我上了他三年課和當了一年助理:P 樓上該不會是學長吧~
Delia avatarDelia2009-08-16
寫的真詳細^^連圖都畫出來了~
Susan avatarSusan2009-08-21
有圖有推
Xanthe avatarXanthe2009-08-23
該不會是台北大學大本營吧...江蕫魅力不是一向橫掃
每屆的女學生......:P
Ivy avatarIvy2009-08-25
區域A應該是適用98.06.12生效的新法~E大有筆誤
Daniel avatarDaniel2009-08-28
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