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委員會
不管人數多少
要通過或是否決議案都是要一半以上才成立
現在問題來了
我現在這個委員會
總共有五個人
裡面的草案是說
如果一個人不同意
議案都不能通過
理由是
才五個人
如果要不同意法案的話
要三個人
這樣幾乎裡面的人要不同意
法案才能不通過
這樣比例太高了
由於這樣
我想要修改這個部分內容
但是我提出的理由
只能以
"正常"來講要過半數不同意才算是不同意
這個理由反駁
有人有更好的解釋方式
來說明這段話嗎??
不知道要怎麼表達
感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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