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離婚(各位律師,大大們請進)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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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律師們小弟有問題想請教我一個(女性)好朋友因為婚姻出現問題想離婚先介紹一下女性朋友的老公職業是台北市的警察(在警備隊裡面的小隊長)因為婚後老公因為得了癌症從此對自己很沒有安全感開始懷疑自己老婆把自己老婆管得很緊只要出門都很不放心他們也常常為了一些小事經常吵架聽她說昨天也吵架了差點要打她老婆還好即時跑回自己家她老公還楊言說今天要拿槍跟她同歸於盡我的女性朋友很傷心很害怕家人也知道這件事聽我朋友說他們女方早對男方沒感覺了已經分房睡了一陣子可是現在我的女性朋友擔心會遭受到傷害想離婚決定離開他但她老公不肯想請問一下有什麼辦法可以幫助她離婚.小弟會很感激各位大大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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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m avatarLiam2012-01-19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夫妻要離婚,可依民法第1049條之規定,雙方協議離婚。若夫妻之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話,若有民法第1052規定之情事者,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裁判離婚。我國離婚制度於2002年6月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就可向法院訴請離婚。不過,為避免此種離婚可能對不願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或對未成年子女顯有不利,新法中賦予法院「把關」的權限,法官若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時,得駁回離婚之訴。此次對裁判離婚的修正,除維持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有責條款」,僅作文字修正外;同條第二項則引入歐美的「破綻主義」(或稱「無責主義」),規定「夫妻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亦同。」符合此「破綻事由」者,不論責任歸屬,夫或妻都可請求離婚。以妳朋友之情況,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第七款之規定,有不治之惡疾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男方因重病,出現疑心焦躁不安之情形,已嚴重影響女方之正常生活,甚至揚言要與女方同歸於盡,讓女方處於惶恐不安之狀態,這足以使婚姻難以維持。此已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之規定,女方亦可憑此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離婚之訴訟若有專業之律師代為訴訟,會比較有幫助。若經濟不允許委任律師,可以求助於法律扶助基金會,其網址:http://59.120.201.217/legal/index.htm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以上提供妳參考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Joe avatarJoe2012-01-20
就民法離婚條件需符合十大要件之一.個性不合與分居不會構成離婚成立之理!許多事處理的方法要視狀況來選擇才能真正的達到效果!以上情節相信雙方互信的共識搖搖欲墜.感情世界沒有對與錯...建議化被動為主動爭取自己與小朋友的權益~有需諮詢相關事項可來信發問或電洽討論既可!ps.在此版僅於情緒上文字疏發但對問題卻無改善的效果供你參考斟酌...
Edwina avatarEdwina2012-01-20
發問者小明,可否表明你是男的還是女的,跟這個女的是啥關係?
Madame avatarMadame2012-01-22
個人意見!要訴請離婚~應該不容易~因為對於警察以及軍人的婚姻在法令上有另外特別規定~並不完全適用民法的婚姻篇!這個要在大本的六法裡才能找到!因為時間有點晚~不方便翻閱大本六法!小弟是有遇過一個因為先生是軍人想要訴請離婚!到本所諮詢~因本所律師曾為軍法官,當下即馬上提及對於軍人己警察因婚的保障!故這部分會牽涉到該條例!小弟會翻閱一下後告知相關的法條!
John avatarJohn2012-01-21
找個離婚律師幫忙喔!老公罹癌,老婆就想離婚。真是世風日下人心不古。找的理由到是滿好的,設計一下家暴如何?
Olga avatarOlga2012-01-21
您好:或許可試試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有關請求判決離婚事由中的"有不治之惡疾",其適用範圍可以參考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17其他關於離婚的問題http://www.justlaw.com.tw/LawList.php?LawKd=L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