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離婚?上法院申請的那種... - 感情
By Connor
at 2008-06-26T00:00
先說我目前的狀況...有點長...抱歉...我想離婚了...但他不肯...可是事實我們已經沒有共同點了相處狀況很差,但我們最大的問題是錢吧...我們算年輕夫妻有2個小孩,還跟公婆同住他應該每個月拿$5000家用給我,另外$5000貼補家裡的水電瓦斯可是從過完年後(2月)他就沒有再拿我的這份錢給我了(一毛也沒有)然後給我婆婆補貼的那份也是愛給不給的...他跟我說話的態度也很不好,講出來的字語也很難聽...最近新吵架的事情是他說不準玩電腦遊戲...他罵我的理由是:他不是給我錢在家玩電腦的,是在家顧小孩的...但他已經很久沒拿錢回家了,家裡又很吃緊了他不準我去上班,因為他說我出去會跟別的男人亂搞=.=因為他不肯協議離婚,所以我想走法律的這條...我想問的事是:1.去法院申請離婚,就是像打官司嗎?是不是要請律師呢?2.請律師要怎麼請?去那請?費用又怎麼算?3.程續是什麼?PS:他有詐欺前科(賣存摺),還有一次集團圍毆人家,對方死了(但他沒有被判罰)PSS:他有打過我,家裡的人都知道,可是沒有驗傷我想不出來還有什麼該注意的事情...麻煩各位能詳細的幫我解答一下,謝謝...^^...Showmore
單以板大的問題一般婚姻關係.在無法律之原因時如個性不合.認知無交集等要離婚只能依雙方同意才能成立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裁判字號:19年上第240號要 旨:男女婚姻一經成立,苟無法律上之原因,即不得由一方任意請求離異。裁判字號:20年上第1569號要 旨:夫妻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違背義務之一方如未達於惡意遺棄之程度,他方不得據以請求離婚。裁判字號:20年上第2341號要 旨:夫妻間偶爾失和毆打他方,致令受有微傷,如按其情形尚難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不得認他方之請求離婚為有正當理由。裁判字號:20年上第371號要 旨:慣行毆打,即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足以構成離婚之原因。裁判字號:22年上第9220號要 旨:夫妻之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時,如無正當事由不為支付,以致他方不能維持生活,自屬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裁判字號:27年上第2111號要 旨:夫於三個月間三次毆打其妻成傷,其虐待自已達於不堪同居之程度。釋字第372號解釋文: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增進夫妻情感之和諧,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以保護婚姻制度,亦為社會大眾所期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四五五四號判例謂:「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固得請求離婚,惟因一方之行為不檢而他方一時忿激,致有過當之行為,不得即謂不堪同居之虐待」,對於過當之行為逾越維繫婚姻關係之存續所能忍受之範圍部分,並未排除上述原則之適用,與憲法尚無牴觸。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R.asp?tblname=...依板大狀況要用法院訴請離婚的要件不足若有意循法院途徑必須刻意收集或製造符合民法1052條之要件夫妻相處是人際關係中最難的一環因為已有子女.家庭結構已經形成應以長遠眼光來看待因此.溝通與自省.尋求和諧及互能接受的相處模式是眼前可以再努力的方向若真溝通後仍無法共同生活各自追求幸福要無遺憾...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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