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的大大能幫忙解釋這2段文章的意思嗎?越白話越好唷^^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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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生活,乃以誠摯的相愛為基礎。此基礎若未動搖,偶而勃谿動手毆打,固難謂為虐待,若已動搖,終日冷漠相對,縱從不動手毆打,亦難謂非虐待。故一方主張受有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時,必須就雙方共同生活的全盤情況為觀察,以斷定其有無。而不能拘泥於毆打次數之多寡,資為唯一判斷之基礎。2.夫誣稱其妻與人通姦,使之感受精神上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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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09-01-24
第一段:主文是說明所謂虐待的定義,也就是說,有時父妻動動手腳是會有的,但(不能說這樣就是虐待)!但有時父妻之間不動手腳,卻在精神面產生莫大的折磨,此時(亦不能說這就不算虐待)!所以虐待的定義,不應以毆打次數做為唯一標準,而是應該(就全盤情況下去加以定論)!第二段:先生誣賴太太外遇通姦,讓太太感到精神、人格受到極大痛苦,而無法和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