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斷吵架甚至自殺..請教有關離婚的問題?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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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明我的狀況結婚之後.個性衝突不斷女方脾氣爆烈.動不動就吵架吵架時.摔東西.動手(我沒有驗傷)開車吵架時.拉扯我的方向盤.開車門要跳車有時一吵就要吵通宵.完全不顧慮隔天要上班更甚者.吃藥自殺.結婚不到一年.就吃藥自殺兩次搞得我幾乎快崩潰了最後一次吵架.又是我在開車時他從後座打我.拉扯.甚至用塑膠袋勒我脖子然後..再也沒有跟他聯繫結婚後.他就一直住他家.我住我家吵架後.幾乎半年完完全全沒有任何的聯繫一開始他寫了封信給我求和.我沒有回應後來他再也無訊息..只有我.約一個月左右就會寫信或傳簡訊給他要求離婚最近我想跟他談離婚的事情.可是打電話完全沒有回應這幾天我考慮直接到他家找他談我跟他並沒有小孩.這算是不幸中的大幸請問各位..要跟他離婚的最好方式為何?拜託各位了.真想結識這場惡夢般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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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y avatarIvy2008-07-02
什麼狀況下,可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1.重婚者。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3.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4.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5.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6.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7.有不治之惡疾者。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你的情形看來,必較適用第一項第三款:「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以及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但這些都須要你儘量舉證,當然包括傷單、錄音、錄影、沒有同居的事實…等等佐證,越具體、數量越多越好,否則都可能因為法官的自由心證而敗訴。這件事,無論是兩願離,還是走上訴訟之途,你都有需要委請一位律師協助,一則辦理相關的程序,另則也是很好諮詢對象。祝你圓滿解決!...
Belly avatarBelly2008-07-02
個人不是很懂法律但是訴請法院離婚是最好的方式下次若她又有動手真的要去驗傷這可以作為妳訴求離婚的證據之一建議妳到律師事務所去問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