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沒有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要離婚怎麼辦?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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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a Franco
at 2007-09-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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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先生再一起四五年了.我們一直都沒有去辦理結婚登記,現在我想跟他離婚要怎麼處理是簽離婚協議書嗎還是......但是我們沒登記結婚怎麼簽離婚協議書???還有我現在戶口簽在他家,戶口名簿上是寫寄居,我是不是把戶口簽回來就可以跟他沒關係了???再來是小孩子的問題了,小孩記在他的名下戶口上寫著養子,今天如果決定和他分開我是否有權利跟他爭取孩子的扶養權???請大家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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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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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lerie
at 2007-09-23T22:39
你的問題中,你先要確認你們有沒有有效的婚姻?若你們有舉行公開儀式和兩個以上的證人,那你們的婚姻已有效成立,不以結婚登記為必要。但是你們要離婚時一定要做離婚登記,這時你們就必需先有結婚登記才能做離婚登記,在戶政實務上就發生過,結婚登記同時辦理離婚登記之事。所謂的離婚除了兩願協議離婚外就是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了。只要婚姻有效,不管是否曾為登記結婚,若要離婚都需要透過這兩種方之一。若你們並未有正式結婚,那婚姻本身就不存在。你們也沒有登記結婚,在子女辦出生戶籍登記時又是以非婚生子女身分經生父認領,你們也就沒有登記離婚的問題了。大家說好一拍兩散,男婚女嫁各不相干。戶籍在他家中寄居,只需依相關規定遷址即可,你戶籍設在那裡,與你和他有無婚姻關係,並沒有直接因果關係。而同樣的,你遷出他戶內與你和他有無什麼關係也無因果關係。小孩寄在他名下登記為養子,是表示你已同意孩子為他所收養,並經法院認可過吧?否則該是以非婚生子為生父所認領吧?請先確認是何者,這兩種差別很大。若是養子而由他以養父名義收養(不過這是隱瞞了他身為生父的事實否則依法不得收養的),而你可能已在同意孩子被收養並經法院認可他的收養的同時已喪失了為母親的親權。若只是認領還好,你還是母親,生父是父親,那孩子的監護權即要經由你們協議歸誰,協議不成再訴請法院酌定。不過我強烈懷疑,你們並未結婚,否則在做子女的出生登記時應可同時為結婚登記,孩子也無需認領或收養(違法收養有可議追訴之處),因為有效婚姻並不以結婚登記為必要,只要有結婚的事實,孩子都為婚生子女。你對婚姻有效的認知有錯誤,即使在明年五月二十三日新條文實施後,只要你們的結婚日期在新法實施之前,當然仍是不以結婚登記為必要的。所以你再怎麼拖,法律上仍以是否有公開儀式和兩個以上的證人為有效婚姻的要件,除非結婚事件發生在明年五月二十三日之後,才以結婚登記日為結婚生效日。簡答至此希望對你有幫助^^2007-09-2019:05:22補充:依你所述的情形,你的婚姻是沒有公開儀式的,故而,你們的婚姻是無效的,甚至可以說你們是沒有婚姻的,我甚至懷疑他們是有計劃的不結婚,而拿張假證書騙你。至於你要看你孩子的戶籍登記,母親的名字是不是你,就可以知道你的孩子是不是被他刻意收養了,你也實在真的太好騙了。你現,所在懷的孩子仍是非婚生子,要注意別同意讓生父認領了,生母是有權不同意生父對非婚生子的認領的,另外特別提醒,你若不想你孩子的爸爸跟你搶孩子,就趁早搬離男家,以免造成孩子生父有撫養非婚生子的事實,因為有撫養事實視同認領。2007-09-2019:14:46補充:不過對於他能順利收養孩子,我很懷疑,一來他是孩子的生父依法不得收養,二來收養是要經法院認可的,依你題意看來你那核子應未滿七歲,當年你若沒書面同意其被收養,法院也不可能認可,這其中一團迷霧,總之你先看這孩子的戶籍登記,母親欄位如何記載再說吧!...Showmore
Jacky avatar
By Jacky
at 2007-09-22T00:49
只要妳結婚有請客沒登記在法律上也算結婚很簡單到戶政事務所馬上辦結婚登記又馬上辦離婚就可以了(我的經驗)他那麼沒責任想必他也沒辦法養小孩所以小孩的監護權妳應該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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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phelia
at 2007-09-20T11:42
1.關於離婚登記的事 以上都回答得差不多了那是因為我國原本的結婚採儀式制 但離婚卻採登記制 才會生發這種現象;造成了先前結婚沒去辦理結婚登記的人 在之後要離婚時變成要先完成結婚登記 再辦離婚登記 所以會發現 有的人的戶籍謄本上的紀錄 結婚與離婚是同一天!就是這麼來的!總之 要離婚 就得先去辦結婚登記 之後再辦離婚登記 才算正式了結這段婚姻;2.孩子身份要去更正 ※妳講孩子是養子?這點很令人疑惑所謂的養子女 應是指擬制血親(經收養關係而來的)那是收養非己所出(不是自己親生)的小孩 來當作自己的子女但直系血親間不能收養啊 收養也無效咧是親生子女的話 要嘛就是父母結婚準正 要嘛就是認領(父母之間無婚姻狀況之下)孩子都是親生的 差別在於父母有沒有婚姻關係既然是親生子女 再怎麼說 都不可能是養子吧?收養的程序也是要經法院核可的...妳確定妳們當初幫孩子報戶口(出生登記)是辦收養嗎?還有就算妳是婚姻無效 孩子也不是妳一個人的子女監護權還是要父母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就上法院了(不要以為婚姻無效 孩子就一定歸女方??錯!只有未婚生子 生母未與生父結婚 孩子也未讓生父認領的孩子父親欄完全空白 沒寫上生父姓名的那種情形 小孩的親權才是歸母親單獨行使;婚姻無效歸婚姻無效 親子關係歸親子關係 兩碼子事)3.關於婚姻登記制的事 妳也想錯方向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登記制是明年的五月二十三日以後才實施 也就是在明年民國97年5月23日之後結婚的新人才適用新制!妳已經結婚四、五年了 再怎麼樣 妳的結婚日期都不可能是97年的5月23日以後吧?!所以妳的婚姻不適用登記制 而是採原來沿用、也是目前還在使用中的儀式制!所以說妳想錯了 並不是拖到明年五月二十三日以後離婚就可以算登記制那跟妳的婚姻效力無關!2007-09-2010:35:58補充:民法第1073-1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Showmore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07-09-21T23:26
原則上你的部份,如果當初是有至少二位公證人做見證的話,那麼婚姻的關係是成立,只是差在沒去登記,因為以現在的是慢慢改成以登記為主。既然是寫寄居,你要遷回也是可以的啦,在戶口部份是就沒關係了,畢竟當初戶口上是註明寄居,而不是配偶。孩子的部份,由於是登記養子,可能對方會較有利,這個部份你可以找法律扶助會詢問,除特殊案件要收費外,一般的詢問、協助是免費的。在法院那邊你就可以找到法扶會的。...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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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dame
at 2007-09-20T01:35
先登記結婚再離婚!否則當你再結婚時他可以告你重婚!(只要你當時結婚有被第三者知道,或有宴請嘉賓,總之構成結婚要素(儀式婚),他大可提這些證據來告你)另外小孩跟你們有血親關係嗎?為何是養子呢?還是當初是認養小孩然後只有父親認養?而你卻沒有認養?就算是這樣你是否有共同生話撫養小孩呢法官還是會依小孩子最好環境來判斷給予父親或母親競量爭取一些對你有利的證據!ps:明年結婚制度將從儀式婚改成登記婚(但對你的案例處理方式目前不影響)2007-09-2001:39:18補充:具有血親關係的可以認養成養子?以我讀過的民法是不準許的還是有特例?或特別隱瞞?一般來說是"認領"小孩才對2007-09-2001:43:24補充:認養更正應該為「收養」之詞2007-09-2001:48:06補充:第1065條(認領之效力(一)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總之說了一堆,還是搞不清楚發問者你的小孩是親生的嗎?是的話就不用管什麼收養認領的,那是父親才需要管的若是收養的,就算你當時沒一起收養,若有一起生活,可以訴頌看看,若是一起收養的也是一樣!2007-09-2101:08:24補充:你好喔看起來一團迷霧,整理一下你說的,應該是這樣,你是寄居,孩子是養子,這說的淺顯的就好像是,一個朋友住進你家,然後他的孩子被你收養成養子,而收養孩子收養人理所當然成為監護人,需要送養人的同意....應該就是那二張吧......至於法官會何會判孩子為親生父親的"養子",很可能是男方那邊刻意隱藏,另外你並沒有登記,法律上也不會知道你與孩子的關係身份...2007-09-2101:08:30補充:所以你要做的就是,先離開男方家,後述請收養之無效及撤銷!!!(這是指父親與孩子之間)你不用擔心!!他違反的是實質要件第六條,直系血親不得收養為養子女!!!直接上法庭吧!!這我不相信會打輸!!之後孩子就並非父親的養子,但此時孩子是非婚生子女,孩子就是你的,千萬別讓父親"認領"之後在去報戶口,讓孩子姓你,大至上是這樣2007-09-2101:22:44補充:抱歉我剛想到,雖然結婚證書不在了!但是仍然有結婚的證人存在對吧~剛才的說法是比較冒險的,如果在確定證據不在之前,你可以打死不承認你有結婚,這樣你的孩子自然成為非婚生子女,但如果沒有把握,而且男方那可能有證據存在可以反咬你一口,那這樣也只能先述請收養無效,之後與那個男人登記結婚....之後離婚再來爭撫養權,你可以在法官面交說出他如何騙孩子收養為養子,還有對這個婚姻的態度基本上是個騙字,當然還有一般的一些孩子比較跟誰在一起照顧之類的,一般來說無差錯下孩子會判給母親比較多..(若男方不願離婚也可向法官述請離婚,上述男方惡行也可輔助....)2007-09-2101:34:58補充:前文的「他違反的是實質要件第六條」不好意思又打太快那是我剛好看到的第六項跟法條沒關,直系血親不得收養為養子女為是民法第1073-1條近親收養之禁止(規定不得收養為養子女的情形有︰「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當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2007-09-2101:37:19補充:更正一下,違反第1073-1條只要述請「收養無效」2007-09-2101:55:09補充:總之你要先上法庭打"收養無效"的官司,我在想你一定很不願意先結婚又離婚,如果不先結再離的話,可以讓孩子出生時別讓父親知道,嬰兒出生證明書只寫母親欄,之後遠離那個男人,但若好死不死他來搶撫養權,孩子因為和你共同生活,雖然你是有優勢的,不過若男方夠聰明的話,他可以向法官說你們還是在婚姻關係下,只要有知道你們結婚的證人...他還可以編一些難聽的話,例如跟法官說你是惡意帶小孩離家之類的..所以還是先結婚再離婚,目前我是想不出更好的辦法了。...Showmore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07-09-21T06:51
A1:如果曾有公開儀式,如請客,且有兩人以上的證人,要先至戶政辦理結婚登記,然後再辦離婚登記A2:您小孩子現在已經認養了,所以在監護權上只能協議或上法院請求裁判吧!由法官來做通盤考量,如雙方的經濟狀況,子女的意願及監護能力,不過不管監護權歸誰,另一方都有探視權ㄡ!...Showmore

想討回地契名義..幫幫忙~!!!*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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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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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各位的幫忙~~請先聽故事atat我外公買了一些不動產.有一間出租給店面的送給我媽和我阿姨(媽媽ㄉ姊)一人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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