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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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同居的虐待:  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是指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無法忍受之痛苦以致不堪繼續同居。所謂精神上的虐待,是指夫妻的一方對他方重大的污辱,例如:誣稱對方與人通姦,或公然污辱、或是逼妻為娼等,皆是屬於精神虐待。我想請問~誣稱對方與人通姦.一定要是夫妻其中一方才可以嘛?因為我是跟先生的媽媽兄弟一起住~但是我跟先生吵架的時候.有談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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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ca avatarJessica2009-11-21
大大:因為民法1052條-不堪同居的虐待所指.是以夫妻雙方之其中一方的言行舉止.而妳所說是老公的弟弟..只能夠對於其弟弟提起公然汙辱之訴訟........夫妻間的溫存.只能說房事不協調.除非有行為及言語上的暴力行為.否則構不成離婚要件.....很抱歉幫不上忙...有問題再提出來討論...Showmore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09-11-23
妳這樣只能妳自己提出證據或錄音錄影...以誣告罪告他弟弟....但至於精神虐待有分言語.文字.性虐待等但妳都沒有以上之行為...還有房事問題也只能多溝通吧...如還有疑問妳可以在提出謝謝
Tom avatarTom2009-11-21
你先生本身也沒有精神上虐待你,也沒有言語上公然污辱、或是逼妻為娼等......所以這一條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是沒有辦法成立的,它們說你與人通姦本身也要提出證據來,所以你們要離婚就是兩方面講好了,才可以兩願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