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和老公是2005年6月結婚的,我因違法打工被遣送回大陸至今已逾兩年,我女兒(和臺灣老公所生)跟我一起回大陸,中間都沒有回過臺灣,我和老公的感情已經無法維繫我們的婚姻,再加上老公沒有正當的職業,也沒有安定的居所,讓我好沒有安全感。我們協商離婚,老公答應放棄監護權,他在臺灣,可我人在大陸,我們要怎麽辦理這個離婚案件呢?離婚之後,我取得監護權,可否回到在臺灣,可否有工作權?如果可以留在臺灣,是以依親呢?還是長期居留?什麽時候可以定居?我女兒出境逾兩年了,會被取消臺灣國籍嗎?要怎麽辦理恢復啊?謝謝各位大大好心幫助!感恩!
大陸配偶離婚後若協商取得子女監護權可否在台居留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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