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離婚後依親申請身份證 - 感情
By Agnes
at 2008-04-12T00:00
我朋友來台結婚後已經取得長期居留證已經到了申請身份證的時間她有一個小朋友的監護權請問她要那些手續才能申請身份證
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一、適用對象: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183日,同時符合一定條件者。現階段定居每年有配額數額限制,每月為500位,每年為6000位名額二、應備文件:準備以下資料後送就近移民署服務站皆可收件(一)定居申請書,並附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脫帽、未帶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1張,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填寫居留定居申請書)(二)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或離婚後取得子女監護權之證明。(小孩的戶籍謄本有登載監護權)(三)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件。(原長期居留入出境許可證正本藍本的)(四)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影本。(驗正本,收影本)(預定暫住日期須涵蓋居留期間及申請日)(尚在有效期內的)(五)保證書:1、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1人為保證人;因故(無上開親屬或因案服刑中或遭受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得覓在臺灣設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1人為保證人。(保證人可請台灣朋友擔任,保證人需陪同送件)2、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親至本署各服務站辦理保證查核手續。(六)大陸地區證照(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這裡所指的是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正本)(七)刑事紀錄證明。(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並經海基會或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3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八)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3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九)喪失大陸戶籍證明。(經海基會驗證之公證書)但無法取得者,得以其他證明文件代之。(如一時無法補具者,得填寫具結書,俟定居後3個月內再補具)(十)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具備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以下第一項或第二項符合其中一項即可)1、最近1年在臺灣地區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最近1年度各類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97年7月起每月收入34560元)2、最近1年在臺灣地區金融機構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之儲蓄存款證明之。(97年7月起存款合計414720元)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若是以小孩監護權的話就免備以下項目)(1)通案必備文件:臺灣地區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2)個案要求文件:本署認為有查證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他文件,如結婚公證書等。4、證件費:新臺幣400元整。5、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三、注意事項:(一)申請定居者本人應親至入出國及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二)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經通知之日起逾2個月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Showmore
只要雙方跟2位證人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要帶雙方證件+印章不用半小時就可以辦好了房屋過戶也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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