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婚前無婚姻狀況公證書 - 感情
By Tracy
at 2009-06-24T00:00
因為我哥是在大陸上班的之後在那邊認識他太太,之後因為懷有身孕之後才回台結婚,現在小寶寶出生了可是要去報戶口時,他說是在結婚前就有身孕了所以需要一份大陸配偶婚前無婚姻狀況公證書(或聲明公證書)可是卻不知道要去哪申請,有人說是去海基會申請之後,再去移民署送到大陸公證,可是有人說是要去大陸民証單位辦,之後我哥打電話去海基會問,好像是說要去大陸辦(不知是有沒有問清楚),之後我大嫂請他爸爸去辦,它們又說大陸那邊沒辦過不知道,請知道的人幫幫忙告知一下要怎麼辦,要去哪辦.謝謝...Showmore
婚前無婚姻狀況公證書是先請大陸配偶向戶籍地民政局開立並司法局公證處辦理公證再返台向海基會辦理驗證再持公證書向移民署申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12歲以下親生子女一、適用對象: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12歲以下者。二、應備文件:(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二)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三)出生公證書正、影本【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並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正本驗畢退還);【認領或婚前受孕者,加附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四)臺灣地區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未滿6歲者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影本替代】(最近3個月內有效;須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外勞健檢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五)保證書: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二親等內親屬擔任保證人;保證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親至本署或本署各服務站辦理保證手續。(六)喪失大陸原籍公證書【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DNA血緣鑑定報告書,應由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開具之;婚前受胎期間單身證明文件,得以婚姻狀況證明書替代,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八)證件費新臺幣600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三、申請方式:不受理郵寄申請。(一)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應由依親對象、在臺二親等內親屬【請攜帶親屬證明文件,驗後退還】或委託甲種以上旅行社、移民業務機構代向本署申請。(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中華旅行社(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力寶大廈4樓)或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之417號「皇朝廣場」6樓F—K座)申請。(三)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四、注意事項:(一)大陸地區子女非為臺灣地區人民親生子女者,非本類適用對象。(二)大陸親生子女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日後如欲來臺定居,須重新申請。【請特別留意】(三)大陸親生子女在臺設籍後須出入境者,請先辦妥我國護照及前往國家或地區之簽證。(四)與大陸地區女子未婚而生育子女或婚前受孕者,除前者須先完成認領手續外,皆須加附DNA血緣鑑定書之具結書及該女子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公證書(得以婚姻狀況證明書替代,須經海基會驗證)。(五)持憑入境證及定居證副本入境辦理換證手續者,除應補正之文件外,尚須繳附喪失原籍公證書(須經海基會驗證)始得換發定居證正本。...Showmore
要去你大嫂的戶籍所在地出具證明.如果他是都市人.就是去----街道辦事處.如果是再鄉下.就是去----村.鎮.鄉鎮府.出具證明.再到公證處公正.總之.第一關在大陸.'大陸那邊沒辦過不知道,'是因為這種案例佷少見.大陸那邊要是辦好了.台灣這邊佷好辦.我兒子還是在大陸生的呢...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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