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來台居留與永久居留相關法規 - 感情
By Blanche
at 2013-07-08T00:00
過些時日我要和遠在澳門的女友結婚了,想請教各位有關於工作證、居留證與身分證,這三者與婚姻的關係...還有結婚的一些流程,人生中的第一次...
入出國及移民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實施細則、港澳居民入出境篇、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篇、國籍法.及實行細則。2013-07-1012:41:33補充:如果到澳門辦結婚:-澳門居民年滿16歲以上但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須經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的同意,又或經法院的許可方可結婚。須由結婚人雙方或其中一方與另一方的受權人親臨民事登記局,透過聲明筆錄提出申請,並遞交: 1.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及正本(如其中一方為外地人士,須出示可證明其合法進入本澳的文件,如護照正本及其影印本及入境紙);2.雙方的出生證明(若未能出示,可提供兩名證人予以確認有關身份資料):-澳門出生人士且在民事登記局存有出生登記的,可免除提交有關出生證明;-中國出生人士須遞交中國出生公證書;-其他人士須遞交其出生國家或出生地法律所確認的出生證明;3.按以下不同情況而需附上相應的文件:a) 非以澳門為常居地的人士,須遞交其常居地國家有權限機構簽發不超過6個月的結婚能力證明書或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如無法提交上述證明書,其結婚能力之核實可在結婚程序中以聲明方式作出,該聲明須作成筆錄,並由兩名證人予以確認);b) 持有澳門居民身分證人士,不論是否持有其他地區的護照或身分證,只要居民身分證上標示未婚,當事人也聲稱未婚者,不論何時來澳門定居,無需遞交其他地區或國家的未婚證明;c) 若結婚人是鰥夫、寡婦或已離婚,則必須遞交有關證明文件,但該事實被登記在登記局者,可免除提交相關證明。4.若結婚人雙方在公證署訂立婚前協定,應在締結婚姻前或當日向登記局遞交該協定或在開展結婚程序時,在登記局作出有關聲明。(如結婚人不作婚前協定,法律推定其為取得財產分享制。)附註:-由於結婚人的情況各有不同,建議結婚人一方帶同雙方之證件影印本預先前往登記局查詢具體需遞交的文件。-如想在司祭面前締結婚姻,須先向登記局聲明及申請,然後登記局會將用作結婚的證明書交給依法認可有權主持婚禮的司祭。發出用作結婚之證明書的手續費為澳門幣100元另加15元的印花稅。1.澳門婚禮室–設於公共行政大樓二樓民事登記局內。舉行婚禮時間:星期一、三、五,上午11時至12時30分。如果到台灣辦結婚:要在臺灣結婚,應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此外,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其配偶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一方為港籍人士,必須要檢附港籍配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單身證明),兩人決定好結婚的日子並準備好結婚書約後,要一起到妳的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兩人的結婚登記日即是婚姻生效日哦!◎辦理異國婚姻結婚登記時應備文件:1、台籍人民的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換證規費50元;外籍人士的外國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2、結婚書約。3、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單身證明)及護照。台灣結婚好了,還要持結婚證書、戶籍騰本,經我外交部驗證,到香港註冊結婚,才向我國在港辦事處(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一座40樓)申請來台依親停留簽證來台。 ...............申請入境簽證↓↓接下2013-07-1012:43:25補充:(一)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台灣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申請,並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第2次以後得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二、應備文件:(一)入出境申請書1份,並附最近3個月內2吋半身彩色照片1張。(須符合95年10月20日本署公告「各類入出國(境)許可申請案件所附照片規格」)(二)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退還)。2013-07-1012:44:35補充:(三)證照費:單次入出境許可、逐次加簽許可新臺幣600元整、1年多次入出境許可新臺幣1,000元、3年多次入出境許可新臺幣2,000元。(四)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五)委託書(本人親自申請者免附)。說明:2013-07-1012:46:57補充:(一)經許可來臺者,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6個月,在效期內可入出境1次,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1次;須經常來臺者,得核發逐次加簽許可,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1年或3年。逐次加簽許可在效期內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6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許可之效期。(二)經許可來臺者,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3個月,並得申請延期1次。來臺如有逾期停留、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等情形,其再次申請來臺,得不予許可。(三)台灣經濟文化辦事處地址: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一座40樓2013-07-1012:47:33補充:港澳地區人民申請延期停留:一、適用對象: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為3個月,申請延長停留期間者;以及延長停留期間屆滿,有特殊事故,申請再延長停留期間者。二、申請程序: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三、應備文件:(一)入出境申請書1份。(二)入出境證件:單次入出境許可、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三)證照費:新臺幣300元整。(四)相關證明文件:有特殊事故,申請再延長停留期間之證明文件。(五)委託書(本人親自申請者免附)。2013-07-1012:48:02補充:四、附記:(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3個月,並得申請延期1次,期間不得逾3個月。(二)延長停留期間屆滿,有特殊事故,申請再延長停留期間者:2013-07-1012:49:10補充:《申請外僑居留證》申請依親來台之配偶,在台滿2個月可申請港澳人士居留證。應備文件項目申請港澳人士居留證所需的文件一、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國內戶籍謄本(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配偶國籍及外文姓名)。二、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結婚登記證明(無婚姻登記制度之國家則繳結婚證書)。三、無犯罪紀錄證明或良民證。四、衛生署指定之外籍人士體檢醫院或國外合格醫院三個月內發給之健康檢查證明。五、護照(所餘效期在六個月以上)。六、照片二張。2013-07-1012:49:47補充:【以上二至四項文件倘係國外作成者,須先經我國駐外館處認(驗)證,並附中文或英文譯本】到當地縣警局有移民署,填寫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留指紋記錄,及繳一年期費用1000元。2013-07-1012:50:22補充:.有居留證後可以自行工作(與台籍結婚者,不需要工作證)在台居住連續滿三年(其他外籍需滿五年),每年超過183天者。可申請永久居留證(不入台籍),或身分證(入台籍),擇一選擇。.2013-07-1012:54:50補充:.呼...有夠多的內容...上千字大論....打完,我一天就攤了...。重申>>>>有居留證後可以自行工作(與台籍結婚者,不需要工作證)在台居住連續滿三年(其他外籍需滿五年),每年超過183天者。可申請永久居留證(不入台籍),或身分證(入台籍),擇一選擇。.2013-07-1013:00:57補充:.97年已修法開放了,【外籍配偶不需要工作證!】把舊資訊【工作證】一詞,從腦袋裡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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