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贈與疑似非親生孫子!該怎麼辦??? - 親子
By Lauren
at 2008-09-09T00:00
友人之大哥取了外籍新娘也生下一名現年12歲子女(大哥已往生多年),近五年前因母親財產分配,贈與大嫂及其子女共有一塊土地,近年來大嫂因行為有所偏差且非常不孝,友人在無意間聽聞大哥之子女疑似非其親生,母親一怒之下有意撤銷贈與之土地,亦經過當地調解委員會之協調,將原贈與大嫂名下之土地歸還,現已更改回母親與孫子共有該土地.請問各位大大1.想要打確認親子關係官司該如何進行.2.如果官司勝訴孫子非親生,是否可將原先之贈與撤銷.3.如果官司勝訴大嫂是否促觸犯詐欺罪4.如果官司敗訴是否必須將原先之贈與繼續給予該母子.5.或者母親現與孫子共有該筆土地,母親可否指定法定代理人來監督該土地.懇請各位善心大德專業人士提供專業知識,感恩!!...Showmore
1.我先說明你所提問之1.2.3.這些問題打官司是不會贏的.2.第4項就不用改變了.3.在該小孩未成年以前.監護權是其母親.你们只能從旁注意小孩的權益會否被其母出賣而已.4.提供法院判例給你參考.刪除了大部份.只留判決主文.【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裁判全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二五號 原 告 曾木生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許蕙寶律師 被 告 曾士萱 法定代理人 楊玉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一、原告起訴主張:(一)原告之子曾仁傳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五日與越南國人即被告之母楊玉(現已取得本國國籍)結婚,而被告曾士萱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出生,推定為曾仁傳與楊玉之婚生子女,惟曾仁傳之血型為A型,楊玉之血型為A型,曾士萱之血型卻為AB型,曾士萱之生父應另有其人,而非為曾仁傳之子女,曾仁傳業於九十二年七月四日死亡,曾仁傳死亡時之勞保給付發放對象為配偶或其繼承人,該繼承關係是否存在,將影響其他繼承人及原告之權益,且該親屬關係存在,亦將影響原告百日後財產之繼承權歸屬爭議,原告實有提起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之必要,爰訴請判決確認原告之子曾仁傳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2.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定,原告不得否認被告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是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訟,即無理由,不應准許。又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定,其立法意旨係在早日確定法律上之親子關係,以期保護婚生子女之地位,已如前述,縱身分關係之真實性有其一定之價值存在,然若無期間之限制,於子女出生後之任何時間,甚至十年或二十年後,第三人均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則對該子女之人格發展亦未必有利,更影響周遭之人與該子女互動之關係,且縱上開法條有不符時宜之情形,惟在未經修正前,原告逕自主張上開法條應予限縮適用,亦不足採,附此敘明。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 趙 淑 容...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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