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家媽媽→相關補助問題【瑞芳】 - 感情
By David
at 2010-11-03T00:00
我今年27歲是一個未婚媽媽(單親媽媽)也是原住名的身份小孩9歲唸小二我跟小孩同住在我爸爸的房子能否申請相關(單親媽媽)補助的問題?謝謝!
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補助對象:凡設籍本縣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六五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不超過八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夫死或失蹤者。(2)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3)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律師訴訟費用者。(僅提供法律訴訟補助)(4)因被強制性交、誘姦受孕之未婚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者。(5)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疾病或為照顧六足歲以下兒童或六足歲以上至十八歲以下重病(身心障礙)之子女未能就業者。(6)夫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在執行中者。本項所稱之單親係指獨立扶養十八歲以下之子女,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離婚或夫死亡者。2.未婚所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者。3.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滿六個月者。4.夫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尚在執行中者。(7)未滿二十歲未婚懷孕至分娩二個月者,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或政府當年度最底生活費用標準2.5倍,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六五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不超過八0萬元。(僅提供緊急生活扶助)(8)與本縣縣民辦理結婚登記之大陸配偶及外籍配偶,符合特殊境遇各款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經本府各區域中心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員專案評估,確有需要緊急生活扶助者,不受設籍本縣暨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之限制。(僅提供緊急生活扶助)補助標準: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申請時間: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應備文件:(1)申請表。(2)社會救助調查表。(3)全戶戶籍謄本。(4)全戶綜合所得納稅證明暨歸戶財產查詢清單。(5)相關證明文件如:醫院診斷書、出生證明、死亡證明、判決書、報案證明、居留證明...等。洽辦單位:向本所民政課(里幹事)申請。記的先打電話問看看而且每個公所補助金額及資格好像有些不同你要先確定你的戶籍放哪裡再去處理免的白跑...
可以上社會局的網站看看.應該有你需要的補助項目.或直接到當地的區公所的社會局去問問比較快.會有很多補助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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