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妻子在三個星期前吵架後,離家出走,聽說住在她台北的姑姑家(詳細地址不知)。離家時丟下一句話,小孩子的監護權歸我,但她不會來探望兒子(今年11月滿4歲)。離家當天夜晚兒子吐整晚送醫院急診,下午四點半多發燒到39度,再度送急診打點滴,隔天早晨及下午都有通知妻子,但卻得到回應是~~要我自己照顧好兒子,已經不關她的事了。已經過了三個星期才一通簡訊想要和兒子講電話而已。日前我已發出履行同居義務之存證信函到娘家(高雄),他們置之不理。所以我想以〝惡意遺棄〞之訴判離婚,看可否再用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給這狠心的妻子一點教訓。請各位大大幫忙解答,謝謝!
可否控告離家妻子刑事294條遺棄罪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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