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婚姻無效嗎? - 感情
By Dorothy
at 2005-05-10T00:00
at 2005-05-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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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我在前年跟一位男士在大陸辦理結婚了,在大陸的結婚登記都辦好了!不過還沒有正式請客,因為想回台灣再請。可是,台灣這邊卻無法幫他申請過來,因為外交部那邊說我的婚姻無效,這兩年又很少過去大陸,感情也變淡了,他申請來台又遙遙無期,不知道我是否可以申請婚姻無效,或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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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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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05-05-13T03:24
at 2005-05-13T03:24
●得撤銷之婚姻:結婚如有違反民法第九八0條、第九八一條、第九八四條、第九九五條、第九九七條規定之情事者,法律並不以其婚姻為絕對無效,其婚姻效力尚屬存在,為可撤銷之婚姻,在未經法院確定判決撤銷以前,仍有其婚姻效力,戶政事務所應受理,結婚登記之撤銷,以經法院判決確定撤銷其婚姻者為限。
●與港澳地區人士結婚,請參閱本站與外籍、大陸人士結婚申辦網頁或大陸事務問答網頁,其結婚至定居流程大致與大陸地區相同,只差結婚時之程序﹝含應提證件﹞比照外籍人士,結婚文件經駐港、澳單位﹝中華旅行社﹞驗證。
大致流程為:在港、澳地區與臺灣地區各申辦結婚登記﹝台灣地區配偶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入境﹝境管局或駐港、澳地區辦事處,在國外為駐外館處﹞→申請居留﹝境管局或駐港、澳地區辦事處,在國外為駐外館處﹞→居留滿一年〈至少335日〉或二年〈每年至少270日〉而且結婚滿三年或已生產子女申請定居﹝境管局﹞→初設戶籍﹝居住地戶政事務所﹞。
一般戶政單位對申請案件如不符要件或證件不齊全,都會以口頭或書面告知理由,依所列的證件,除更換身分證需最近兩個月內兩吋照片三張外﹝可他日再補換﹞應已齊全,是否證件內容有誤或其他原因,因未檢視您的證件在此無法正確答覆,請再向原申辦之戶政單位查詢不受理原因,或請其以書面敘明理由。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4條關於協定離婚的規定過於簡單和籠統,易於造成適用法律的困惑,不利於督促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監督的職責。為彌補上述不足,特提出如下建議:
1.應進一步明確協定離婚的條件 我國婚姻法第24條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但對"確實自願"和"適當處理"我國婚姻法未明確指明。為避免婚姻登記人員的主觀隨意性,減少夫妻財產分割不公平,子女撫育費給付不合理等不良後果的發生率,我國婚姻法須明確下列內容:
(1)協定離婚的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當事人。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其離婚問題只能通過訴訟程式解決。
(2)當事人達成的離婚協定,應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必然結果,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第三者詐欺,脅迫或因重大誤解而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3)為保護未成年人及善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離婚協議書應記明如下內容:1.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2.子女由何方撫養,撫養費的數額、給付的方法和期限;3.各項財產的歸屬、數量和價值;4.各項債務的清償責任;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6.離婚一方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方法及期限等。
2.明確規定協定離婚的審查期 由於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審查期未作任何規定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的審查期限不明確,我國婚姻法有必要對審查期依出明確規定,使審查期成為協定離婚的必經程式。對審查期的規定必須長短適中。根據我國現階段離婚率穩步上升的趨勢,審查期以一至三個月為宜。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於好取得共識,婚姻登記機關應准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3.完善協定離婚的審查內容 婚姻登記機關在審查期內,除應對婚姻法第24條規定的離婚條件進行認真審查外,還應對以下兩方面進行詳細審查:1.須對"婚姻關係是否破裂"這一確定婚姻存在的決定性條件進行審查。如婚姻關係沒有破裂,即使是符合協定離婚的其他條件,也不能予以登記。這既可避免輕率離婚,又可防止通過協定離婚來規避法律,以保護善意當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2.須對當事人的收入、財產以及子女狀況等進行詳細的調查與核實,以保障離婚協定的真實、自願與公平,並對離婚當事人能否按離婚協定履行應盡的義務進行有效的監督。
By Wallis
at 2005-05-14T08:40
at 2005-05-14T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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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phelia
at 2005-05-10T10:20
at 2005-05-10T10:20
1在大陸結婚是不用請客的,只要在那登記有效就算了
妳回台之後有向戶政事務所登記嗎,大陸文件要經過海基會驗證
2如果沒有登記,當然不能申請來台,現在為防止假結婚都要經過面談
3外交部說妳婚姻無效?有無書面答覆?他們如何認定?建議妳書面再申請一次,因為他們要書面回復你.然後妳再向法院提出離婚或撤銷(憑那書面資料)等法院判決下來妳再向戶政事務所登記
4或者妳再回大陸一次,去把離婚辦好,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如果是大陸法院判決文件要經台灣法院認可),回台後再去戶政事務所登記
妳的這段婚姻一定要處理完,不論妳有沒有在台登記,妳都是己婚狀況,如果以後妳又結婚就有重婚問題
2005-05-13 09:21:06 補充:
to 十方
原來你有經歷過...
可是我們都會和民眾說這類案件請去問法院...
因為戶政事務所也不能也不會處理
是有民眾從大陸辦好再回來登記.
By Poppy
at 2005-05-13T15:04
at 2005-05-13T15:04
2005-05-10 11:40:31 補充:
一、結婚的效力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52: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所以你在大陸辦理結婚,只要結婚的方式和要件依大陸的法律之規定,結婚就有效(請問大陸那邊有發結婚證嗎?)。你說大陸那邊都辦好登記了,因為大陸那邊對結婚是採「登記主義」,所以一經登記就有效了,請不請客無所謂,不知外交部說你婚姻無效的理由是什麼?是你申請時欠缺文件嗎?或者登記尚未完成?
二、判決離婚?→在台辦理→未定數
依上述條例52條Ⅱ,判決離婚要依台灣地區的法律辦理,這條路不太好走,因為你沒有判決離婚的事由,唯一有可能的是民法第 1052條 Ⅱ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是因為對方並非確定無法申請來台,除非外交部正式來函答覆對方不得申請來台,所以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是個未定數的路。
三、申請婚姻無效?→在大陸辦理→不行
大陸那邊可以申請婚姻無效的理由:1、重婚;2、近親結婚;3、婚前患有不應當結婚之疾病婚後尚未治癒;4、未到法定婚齡「男22歲;女20歲」
看來這條路也行不通。
四、兩願離婚。→在大陸辦理→OK
照這樣看來,辦理兩願離婚最妥當。
依照大陸新頒佈的婚姻登記條例,協議離婚當場可以辦結,不用再等1個月的審查期,到大陸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時,可以當場領到離婚證。
建議:
最佳的方式當然是兩願離婚,如果不行,那第二建議是訴請判決離婚,理由是對方確定無法申請來台定居,屬於民法第 1052條 Ⅱ 難於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決離婚前,建議向外交部發函詢問婚姻狀態以及無法申請來台的事由,等外交部正式回函答覆)。
2005-05-10 12:18:27 補充:
大陸採結婚登記主義,婚姻應該是有效了。除非你在大陸登記手續還沒辦妥。發個函,附上相關資料(例如結婚證)並說明你在大陸申辦結婚的過程,請外交部答覆是否准許申請來台,若不准許,則請外交部說明理由。不管你是希望申請對方來台或者希望判決離婚,總要有個依據,外交部回函給你的答覆就是依據。如果外交部答覆你婚姻無效,你也可以持該文件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或判決離婚。
2005-05-22 02:45:42 補充:
"我國"原來有《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小的增長見聞了。下次可以建議當事人去戶政事務所直接申辦婚姻無效,快速又便捷,不曉得"我國"的戶政機關接不接受申請?也不曉得費用要多少?誰有表格?
By Anthony
at 2005-05-12T05:30
at 2005-05-12T05:30
By Joseph
at 2005-05-11T00:41
at 2005-05-11T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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