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驗傷單,跟買飲料一樣容易 -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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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18-10-14T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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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式家庭暴力的種類當中,肢體暴力、身體傷害,是相對容易「證明」的態樣。法院實務上以雙方說法、影音、以及醫療院所的「驗傷單」當作評判誰對誰錯(或者雙方都對、都錯),以及是否核發保護令之標準。在多數時候,不論基於任何理由或脈絡、只要身體上看起來有傷,進入任何醫療院所,向醫師申請或索取驗傷單,都是相當輕而易舉的事情,「就像去便利商店買一瓶飲料,一樣的容易」形容。


因為醫師「只能」接受病患的主觀描述,在驗傷單上書寫病患主述或聲稱的受傷原因,醫師當然不可能進行調查或驗證病患所述是否為真實。而進入醫療院所的當事人或病患,其身體上的傷,在醫師檢驗的當下、也只是一種「傷口或傷痕存在的客觀事實」,但這些傷痕跟當事人主述的故事情節、是否具備前後因果關係,都是醫療院所管不到、無法管、也不想管的。而且實務上,驗傷單也不只表達「傷」,只要當事人在特定部位覺得「痛」(但外觀無傷),也可以逕行申請驗傷單。為了各種訴訟有起訴或聲請的基礎,當事人或官方當然希望有越多資料或基礎越好,驗傷單本身
就是訴訟上相當常見的基礎資料;而為了保障多數人的權益,驗傷單申請的門檻,即如上述,是相當低、也幾乎無法管制的。


驗傷單搭配民事保護令制度,是個原本立意良善、要保護家暴事件受害者的機制,但在長年運作、過度相信驗傷單(把一般條件當作必要條件,把基礎資料當作重要資料)之便宜行事的習慣或文化下,就開始「孕育」出:疑似刻意假造自傷、申請驗傷單、聲請保護令的狀況或畸形文化。假設有心人士「持(可能自傷)的驗傷單,去聲請暫時保護令」,由於暫時保護令僅有「形式審查」、原則上不開庭、不通知相對人到案說明(為了保密與保護聲請人)的前提下,多數相對人都是等收到暫時保護令以後,才得知被聲請了保護令。一般來說,除非有「絕對性的強力反證」,否則
對於這樣的暫時保護令進行抗告,法院基本上都會駁回。相對人必須等到「暫時保護令轉為通常保護令」的審理庭時,比較有機會可以澄清(但也不保證法院一定駁回聲請人的保護令聲請喔)。

https://imgur.com/VcJTuh0.jpg

長期觀察法院實務作法的演變,法院還是不會去審酌「驗傷單的真偽」,因為很難去證明或調查聲請人當初取得驗傷單,是否有刻意訛詐、欺瞞、或自傷;承上,暫時保護令多數還是會承認驗傷單的地位或真實,但到了通常保護令審理時,法院則會比較注重脈絡、當下情境、傷勢輕重,以及最重要的「是否長期發生此類傷害事件、相對人未來是否有對聲請人持續『反覆施暴』之可能」,亦即法院有可能不因聲請人身體一次的受傷與驗傷單而核發通常保護令,用法院常用語來表達的話,即是:法院審理保護令聲請事件之結果,認為並無家庭暴力之事實,或雖有家庭暴力事實但
無核發保護令之必要等,法院均可能駁回其聲請。


保護令的聲請與證據的提供,國內婦幼保護團體或人權團體基於保障聲請人的立場、基於「相信聲請人都是『真的』遭遇家暴」而期望擴大保護網,所以提供的資訊與社會教育,都是單純教導『怎麼聲請保護令』,去抵抗相對人、去懲罰相對人、把相對人往死裡打,而不管聲請人是否基於構陷、誣告、誤會而聲請,同領域的機構或團體從未討論或教育相對人怎麼抗告、怎麼反證、遭遇到構陷以後要怎麼應對。在負責相關家暴事務的機構內,討論「來求援的聲請人是不是可能才是加害人」都是禁忌話題、目前機構也無任何機制可以過濾;當然,機構也沒有法源可以拒絕或調查
,只能在聲請人「求援」以後即開始「進行協助」,包括了不得不協助構陷者完成其私人目的。這是個很大的主題,後續將長期、分篇,慢慢加以探討與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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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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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th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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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y577 大大的回文實在是很無言,推文太累,用回文的好了 這篇用詞會稍微偏激一點,因為實在是受不了 ※ 引述《sony577 (雙姓:女人樂意出錢養小孩)》之銘言: : ※ 引述《DaimlerHuang (達米樂)》之銘言: : : 標題: Re: [閒聊] 有看過這樣的andlt;好男人and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