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的第1052條(判決離婚之事由) - 感情
By Anonymous
at 2009-12-03T00:00
我與菲律賓老婆觀念思想差異太大,常常沒辦法溝通,老婆常與鄰居吵架,罵鄰居是魔鬼,教小孩用橡皮筋彈,說也說不聽,搞到移民署來查是否為非法居住,我想離婚他又不肯,我時在沒有辦法在忍耐這樣的生活,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成立有關(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你好~不知你菲律賓的老婆拿到身分證了沒?如果沒有那半離婚會較容易些。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第1120條: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眼前只有適用『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不過也需要舉證如果難以維續婚姻,如果有理也有離婚成功的案例,至於你列舉的兩項難以成功!...
你好依照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三項之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從法條中可以看出構成要件需要是這位外籍新娘對你有虐待之情事發生不論是暴力相向還是精神上的虐待都可以成立所以你必須要先舉證你確實有受他精神上的虐待再看第四款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也就是說這位外籍新娘要有對你的父母親有虐待之行為的發生但是這個你也是要有舉證,不然都會變成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狀況喔另外我在建議你要離婚的話可以再加上民法第1052條的第二項之規定也就是有錢向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這樣會比較好處裡加油阿有任何問題的話可以在提出來問阿...
唉~~~又一個可憐的台灣人了!菲國女性真的那麼好,為何菲國當地華人自己都不娶,難道近水樓臺不得月嗎?2009-12-0422:05:57補充:娶菲國女性不出事算狗運,出了事非常平常!提醒知識+版面的男性:菲國女性因受"西方文化"影響,個性ˋ思想觀念開放,往往無法適應台灣傳統家庭保守ˋ封閉的觀念,容易和台灣長輩有意見不合之處.要娶,請三思而後行!台灣還是一個相當保守的國家.國人與外籍人士通婚,普遍來說:長輩多半不能認同,不同的語言ˋ生活方式ˋ價值觀ˋ金錢觀,及加上社會大眾還是對外籍配偶有所歧視與誤解,就算政府修法保護ˋ民間團體極力聲援外籍配偶,效果仍相當有限.2009-12-0422:06:56補充:菲國女性因受"西方文化"影響,個性ˋ思想觀念開放,男女老幼喜愛飲酒ˋ唱歌ˋ跳舞,就算婚後有小孩也是如此.台灣長輩ˋ社會一般多數無法接受婚後女性過度開放,或有前述那些行為,她們往往無法適應台灣傳統家庭保守ˋ封閉的觀念,容易和台灣長輩有意見不合之處,輕者夫妻失和吵架,重者離婚或造成社會事件.且台灣生活步調是繁忙的,不像菲國是悠哉ˋ慢慢來的!且菲籍人士天性樂觀,對錢較不拘謹,一般都是拿到錢就開始花用ˋ招待親友享樂,往往都發生透支現象,菲人也較無"節儉"的觀念,所以時常有過分支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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