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一年要如何訴請離婚 - 感情
By Dorothy
at 2008-04-18T00:00
二年前因為懷孕的關係,我結婚了,結婚後,丈夫從來沒給過我生活費,有時沒錢還要跟他"借",孩子生完因為沒錢,做完月子立刻投入工作,當然,丈夫依然沒給我生活費,後來因為婆媳觀念不合,我們吵了一架,他說要離婚,一氣之下我離開家了。離家後隔一個月,他將小女兒抱到我住的地方的管理室要我養,當下除了一罐奶粉,什麼也沒準備。分居至今已近一年,曾經答應我要離婚可以,要我把聘金還他,孩子他也不聞不問,也不給我大女兒的探視權,我深深覺得很惡劣,幾次要找他談,但是他始終避不見面,但我真的很想看大女兒,也很想離婚,至少可以申請單親補助。問了律師,他說這只能算是夫妻吵架不構成離婚理由,其實我也很清楚。但我實在是不曉得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他曾寄了張存證信函,說我不履行同居義務和遺棄,可是他也沒盡到一個做老公和父親的責任,想請問,有什麼比較好的建議可以幫助我呢?...Showmore
(一)關於訴請離婚: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太太離家分居的情形,與民法第1052條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相符合,因此先生是可以主張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在司法實務上,若以"惡意遺棄"為理由提出訴訟,必須成功證明以下三個事實:*遺棄的事實遺棄的事實,包括同居義務不履行與扶養義務不履行。負有扶養義務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扶養費用,拒不照顧對方,例如老婆生病在醫院行動不便,老公丟下老婆不管;不支付生活費用,讓老婆無法生活....。除了有可能構成刑法上遺棄罪,也構成民法上的遺棄事實。*夫妻一方係出於惡意遺棄行為是出於"惡意",這是相當難證明的事情。在民事訴訟中,除了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外,還有請求"履行同居"的訴訟。在民法規範裡,夫妻負有同居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同居義務,可以訴請法院判決應履行同居義務。"履行同居"訴訟與其他訴訟不同之處,在於"履行同居"之訴並不具有執行力,也就是說,縱使法院判決應履行同居義務,法院也不能強迫履行,可以不遵守這項判決結果。當"拒絕履行法院判決的同居義務時,就可以構成先前提到惡意遺棄中關於惡意這個主觀要件,而且遺棄的狀態在持續中",如此一來就能以惡意遺棄為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事實上,"惡意遺棄"要件中"惡意"的主觀要件是很難證明的,用請求履行同居之訴的作法,去創造一個"惡意"主觀要件的證據,屬於民事舉證責任中相當細膩的操作。*遺棄的狀態在繼續中遺棄的狀態要一直在持續中,法院才能認可這個婚姻的確沒有維持的必要,但如果雙方在打官司的期間,一方已經返家履行同居義務或支付生活費履行撫養義務,亦即遺棄的狀態已經結束,此時法院就不能做出離婚的判決。(二)關於財產分配與歸屬:結婚時屬於夫妻的財產,以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為其聯合財產(法定財產)。夫妻各自的特有財產則屬於個人特有,特有財產包括: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夫或妻職業上必須之物,以及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三)關於爭取監護權的要件: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法院在審判的時候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如下列: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阿姨或叔父)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10.子女的意願願望。(四)離婚後的探視權: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監護權雖然歸屬對方,仍享有探視權。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與子女面會方式、時間、地點等,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如果協議不成或協議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2008-04-1910:03:21補充:*補充部分:1.案情中先行自行離家(逃家未歸),其實,在法律上已很難支持其立場。所以,對方有權提出"不履行同居義務和遺棄"的事實。2.現在要做的事,是搜集、提出相關有利的事證(足以證明不共同撫養的證據)。當然,這個部份的證據仍稍嫌薄弱,畢竟(法律上會認為)是逃家遺棄在先。3.夫妻(若真的對簿公堂)離婚對於孩子最大的傷害,就是無法獲得父母完整的愛。如果真心疼惜孩子(或自己)所受的痛苦,請靜心與對方懇談。4.雖然傳統觀念:清官難斷家務事、法不入家門...,但是未成年子女的權益重大,童年教育將影響子女一生的人格發展,法院的介入,實為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來決定歸屬。...Showmore
您的問題,我已打電話去某縣政府的社工課,已經問過了,建議如下:一、您可以打電話至當地的縣政府的社工課去問,本縣政府是否有提供免費的律師咨詢。再來您可以先把您的問題,跟縣政府的社工課講一遍,問是否有比較好的建議。二、針對您的『夫妻方面』的問題,您可能要找律師詢問。三、小孩『扶養權』、『探視權』,您可能要找律師詢問。四、若有家暴問題,要麻煩請您如實告知(社工人員),解決方式會有所不同哊!◎若有需要,請盡快與當地的縣政府的社工課聯絡,到時會有社工一同幫助您一起解決您的問題!◎以上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Showmore
jj的回答太離譜了吧....還里長證明勒....不懂不要誤導人家啦....
您好夫妻分居五年即可訴請離婚(但要有里長証明)先生一直未給生活費之事,如訴請法院處理,您須負責舉証一上法院被告負舉証之責故要想您要當被告或當原告但一旦訴諸法庭彼此心中都留下陰影是否會造成更難解的問題以致影響您想看大女兒的期待呢?即是法院給您探識權,他不配合,您又奈他何...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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