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討論到配偶死亡後,法律上姻親關係是否存續的問題
剛好我前陣子也想到這個問題
上網查了一下資料
跟大家交換心得 這裡純粹討論法理喔!
根據
第九六九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民法第九七一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 只有離婚或結婚經撤銷,這二種情形,姻親關係才會消滅
因此 即使配偶死亡,與配偶血親之姻親關係並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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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根據 民法第一一一四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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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 所謂的扶養責任,只對自己的直系血親
公婆的扶養責任在老公身上,婚後不論配偶是否健在,都沒有扶養公婆的責任
→ 除非 根據第二款 與他方之父母同居,相互間才有扶養責任
所以根據原PO的問題
法律上,朋友與她婆婆的姻親關係仍然存在,如果她搬出原住處並遷出戶口,
則無扶養責任。
以上,如有錯誤還請各位指教。
但是現在還牽扯到情感上的問題,男方親友會有異議那是「用屁股想也知道」的事情,
畢竟誰都害怕自己變成無依無靠的孤單老人,不過並不代表再婚就不可以繼續互相關心。
原PO朋友可以選擇遠離是非風暴,或是當古代的貞節烈女。
是否要讓別人的話語來控制自己,是否要勇敢追求自己的幸福,
再嫁的對象是否可以給予自己和孩子更完整的人生,必須要當事人自己決定。
題外話,我記得有一次看陽帆的老婆上電視,她說她剛結婚時,
就握著她婆婆的手很認真的跟她婆婆說:
「我們要好好相處,你兒子年紀大我很多,將來只有我陪妳的機率很高。」
人的相處都是互相的 要謹記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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