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情相悅女方告妨害性自主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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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ah
at 2010-12-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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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兒子未滿18歲.與未滿14前女友.在兩情相悅情況下發生性關係.現女方以妨害性自主罪告上少年法院.於出庭時女方稱不和解就堅持告到底.想想我是單親獨自撫養3名子女.所賺薪資大多用於子女教育及生活.也沒多餘存款.女方要的就是錢.和解不成的話.是否只有讓法院判刑事責任.對方是否還可以告民事賠償呢.請問各位先知.我能如何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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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abella
at 2011-01-01T13:51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AE03165518/o/1610123004...性侵害防治網--專題服務區-專題報導-王如玄表示,修法後的妨害性自主罪章,對於加害人與被害人的範圍有重大的改變,...強女弱」這樣簡單,兩個未滿十六歲的孩子發生性行為,在兩情相悅之下,何以「女方...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AE03165518/o/1610123004...以上述條文內容觀之,刑法對於兩小無猜的案件,做了特別的處理,特別對此種案件的追訴設了兩道關卡:一、若本罪之加害人為未滿十八歲,則屬告訴乃論之罪。其立法目的在於,像這樣兩情相悅的情況,雙方又都未成年,根本不應用刑事制裁的方式來解決,應讓被害人自行斟酌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要對加害人提出告訴,國家不可逕行發動其刑罰權來追究加害人之責任。二、明定十八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犯此罪時,減輕或免除其刑。如此一來,即使被害人或其父母仍執意要告而進入了訴訟程序,法官也必須斟酌具體個案,減輕或免除加害人之刑責。其實,當此類案件發生時,我們常常會發現,女方的家長總是怒氣沖沖的找男方家長理論,並且時常以對男方提出告訴為手段,要脅男方給付遮羞費,甚至要求男方直接與女方結婚,因此本罪便成為女方家長最有利的籌碼。有些家長更存著報復的心理,執意使男方接受處罰,然而這樣做,真的對孩子好嗎?男方給付的遮羞費往往入了家長的口袋,而要求男方負起責任與女童結婚也是下下策,試想,讓兩個心智仍未臻健全的男孩、女孩,一下子扛起婚姻這個重擔,難道是明智之舉?這些都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並且對受害的女童毫無幫助,甚至會對她造成二次傷害。因此,刑法如此規定之目的,是希望告訴權不要成為女方家長用來控制對方的手段,儘量不使這類案件進入訴訟的程序,避免男童成為被訴追的對象。圖片參考:http://i88.photobucket.com/albums/k173/changhh/Log...另外,要注意的是,本罪的被害人已不再拘限於女性了,因此,當有類似本案例的情況發生時,男童與女童同為被害人及加害人,雙方的家長皆有告對方的權利,如果雙方皆選擇要對對方提出告訴,則同會該當於本罪的加害人,雖可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但仍會被移送少年法庭接受保護處分,這應是雙方家長所不樂見的,如此才能有效的讓雙方家長認清問題本質,而不是以訴訟為最後目的。在社會一般觀念中,當一對男女發生性行為時,吃虧的一定是女方,其原因無非是貞操觀念使然,相信現在仍有人認為貞操是女性最重要的價值。也因為存著這樣的觀念,當有類似本罪發生時,女方的家長總是認為女孩的清白被對方沾污了,以後將一輩子抬不起頭來,更別說嫁人了,這時,當然要嚴厲的處罰男方,甚至要求給付遮羞費。然而,本罪所保護的法益,並不是貞操字,而是性自主的權利與身體的健康,這也是為什麼刑法將整個性侵害罪自妨害風化罪章中抽出,並將名稱改為妨害性自主罪章。...
Ula avatar
By Ula
at 2011-01-03T09:28
沒錯法律就是這樣你犯法了對方有權向你要求民事賠償只能找個好律師降低損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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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a
at 2011-01-02T19:07
應該是中仙人跳,應該是中仙人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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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ga
at 2011-01-02T04:22
每個人都寫那ㄇ常看到都花了~我簡單說不管你何不和解你兒子都一定會有事因為它是公訴罪第二.你可以先跟對方說因為你是單親自己要扶養三各小孩所以沒辦法那ㄇ多.是否可以少一點.如果對方不願意.在你兒子開庭時你可以跟監察官說明你的處境.如果檢察官不理會.說真的.你兒子得最那幾位都說了所以我就不用再鋪了.如果你還有這條並不是兩情相悅.是公訴罪.如果檢方跟對方都不理會時到法院的時候您可以在跟法官說明您的處境.如果還有問題你可以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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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at 2011-01-03T02:25
本人服務於少年法院期間,經常處理到此類少年事件,就是年輕男女於男歡女愛時,很輕易的就做了愛做的事,但於感情破裂或無法繼續時,男方往往會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最後總是要父母或長輩來幫忙擦屁股。因此,對您的辛勞與無奈,深表同情!惟既然問題都發生了,本人願將這方面經驗提供給您參考。本件有關刑事責任方面:一、少年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那就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的「與未成年人性交罪」,此罪的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雖然,依刑法第229-1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但因少年事件是不適用告訴乃論規定的;只要檢察官、司法警察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悉本件犯罪的話,仍必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簡稱少事法)規定處理的,此乃少事法第18條及少事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規定。三、少年法院處理的可能結果如下:(一)因本罪罪責不輕,如果沒有和解,法官仍有可能依少事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判刑(不過,此類案件很少這樣處理,只是有可能而已)。(二)最好是能達成和解,這樣法官一定會依少年保護事件程序處理,通常都是裁定「保護管束」處分結案;日後於執行時,只要每個月向少年保護官報到1或2次即可(期間是6月以上3年以下),不用去關的。四、上面說明的,是專就雙方合意性交來分析,如果對方硬咬說是「性侵」,且能提出證明的話,那就是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了,是必須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判刑的,這二罪差別是非常大的喔!本件有關民事責任方面:一、不是說被科以刑事責任後,即可免除民事責任,這是必須分開、分清楚的。二、對方這個女生,因你兒子的犯罪行為,而受到損害,當然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而你兒子未滿20歲,在民法上你必須與其連帶負賠償責任的(民法第187條);因此,姑且不論該少女提告的目的是什麼?你們依法就是必需要負起這個責任的!三、如果無法達成和解,那她(及其法代),應該會訴諸法院民事庭,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最後若經法院判決你及兒子要連帶賠償若干元,雖然眼前你們沒有錢好賠,但對方於取得確定判決後,即可執行你們的財產,或日後如果她查得你們何時有財產,即可隨時進行查封的,這是一輩子的壓力喔!四、所以,建議您,就盡力促成和解吧!否則,很可能你們一輩子在名下都不能有財產(包括工作薪資等動產或不動產)了!少年的犯罪事件,其處理程序和一般成年人犯罪的訴訟程序,是非常不同的;一般人對於少年犯罪的處理,真是不甚了解;所以,本人寧願犧牲睡眠,提出實務工作多年的專業看法如上,希望確實對您有所幫助,並助有緣閱讀本文之其他網友,對少年事件的處理,能有多一分認識的機會!謹此。2010-12-3103:25:32補充: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第227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0-12-3103:26:38補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少年法院於調查或審理中,對於觸犯告訴乃論之罪,而其未經告訴、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之十四歲以上少年,應逕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毋庸裁定移送檢察官。檢察官偵查少年刑事案件,認有前項情形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並於處分確定後,將案件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其因未經告訴或告訴不合法而未為處分者,亦同。2010-12-3103:27:13補充: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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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thany
at 2011-01-03T20:07
與未成年發生行為的話不管是不是兩情相悅都是以妨害性自主論這種情況下只能自認倒霉了這個案件沒有刑事責任如果女方堅持要賠錢法官會以男方的經濟情況來判你可以拿薪資證明給法官看也許法官看你很辛苦不用賠也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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