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台還是先找到工作? - 異國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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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seph
at 2011-09-06T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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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wendyya (好心被雷親)》之銘言:
: 經過幾天的奔波..總算熬到了禮拜一!!!
: 有間補習班對baa有興趣!可惜卡在學歷無法申請工作證..
: 於是,打去勞委會職訓局之後,那邊的辦事員跟我說
: "用肄業的大學學歷,加上合格的教師認證證書來申請吧,法規上是這樣寫"
: 我問他"所以不一定要大學畢業證書?"
: 他剛開始很猶豫..(應該是還在看法令規章= =)
: 後來回答我"恩,應該是擇一就可以,不過你還是可以附上肄業的那個"
: *最新:剛剛人力仲介跟我說.....這樣還是申請不過....
: 因為沒有大學學歷...
: 我現在整個很煩悶,看來真的沒有任何辦法了嗎...
: 不過,我看到法規裡面有寫到
: 第 四 章 教師工作
: 第 40 條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教師工作,
: 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取得教師證書,或經學校審議通過其
: 任教資格。但外國僑民學校教師或於專科以上學校附設外國語文中心擔任
: 外國語文教師,不在此限。
: 前項專科以上學校附設外國語文中心擔任外國語文教師,應取得中央目的
: 事業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且教授之語文課程應為
: 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 第 41 條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教師工
: 作,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且
: 取得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
上面兩條指的是受聘於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僑校、高中及以下學校、以及實驗中學等
之外籍教師
因此大學學歷及教師證書是必要的
妳的情況不屬於這類
: 第 42 條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外國語文教師之工
: 作,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十四小時,且應具備下列資格:
: 一、年滿二十歲。
: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 三、教授之語文課程為該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 前項外國人未取得學士學位者,另應具有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
: 第一項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受聘
: 僱於二以上之雇主時,其於每一新雇主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
: 於六小時。
: 第一項及前項外國人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第42條指的是“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板上討論到教外文的另一半或外國朋友,大部分是屬於這類
因此,單從這條法令來看
如果妳男友能符合本條的資格,理論上來講是可以送件申請。
我不知道實務上勞委會那邊怎麼審核,是不是有什麼內規設限...如果沒有其他限制,
妳男友一切資格都能符合規定,主審機關很難打退票...
不過,"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這個東西是什麼,要怎麼認定,哈~我就不知道了...
申請工作簽證不難,困難的是取得工作許可呀~
(...潛回水裡去...)
: 這就是指英文教師認證嗎?
: 如果是的話,申請工作簽證時可以附上大學肄業證明跟tesol,是這樣嗎><?
: 希望一切能順利完成,就像有個版友說的:船到橋頭自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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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幾天的奔波..總算熬到了禮拜一!!!
: 有間補習班對baa有興趣!可惜卡在學歷無法申請工作證..
: 於是,打去勞委會職訓局之後,那邊的辦事員跟我說
: "用肄業的大學學歷,加上合格的教師認證證書來申請吧,法規上是這樣寫"
: 我問他"所以不一定要大學畢業證書?"
: 他剛開始很猶豫..(應該是還在看法令規章= =)
: 後來回答我"恩,應該是擇一就可以,不過你還是可以附上肄業的那個"
: *最新:剛剛人力仲介跟我說.....這樣還是申請不過....
: 因為沒有大學學歷...
: 我現在整個很煩悶,看來真的沒有任何辦法了嗎...
: 不過,我看到法規裡面有寫到
: 第 四 章 教師工作
: 第 40 條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教師工作,
: 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取得教師證書,或經學校審議通過其
: 任教資格。但外國僑民學校教師或於專科以上學校附設外國語文中心擔任
: 外國語文教師,不在此限。
: 前項專科以上學校附設外國語文中心擔任外國語文教師,應取得中央目的
: 事業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且教授之語文課程應為
: 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 第 41 條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教師工
: 作,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且
: 取得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
上面兩條指的是受聘於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僑校、高中及以下學校、以及實驗中學等
之外籍教師
因此大學學歷及教師證書是必要的
妳的情況不屬於這類
: 第 42 條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外國語文教師之工
: 作,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十四小時,且應具備下列資格:
: 一、年滿二十歲。
: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 三、教授之語文課程為該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 前項外國人未取得學士學位者,另應具有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
: 第一項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受聘
: 僱於二以上之雇主時,其於每一新雇主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
: 於六小時。
: 第一項及前項外國人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第42條指的是“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板上討論到教外文的另一半或外國朋友,大部分是屬於這類
因此,單從這條法令來看
如果妳男友能符合本條的資格,理論上來講是可以送件申請。
我不知道實務上勞委會那邊怎麼審核,是不是有什麼內規設限...如果沒有其他限制,
妳男友一切資格都能符合規定,主審機關很難打退票...
不過,"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這個東西是什麼,要怎麼認定,哈~我就不知道了...
申請工作簽證不難,困難的是取得工作許可呀~
(...潛回水裡去...)
: 這就是指英文教師認證嗎?
: 如果是的話,申請工作簽證時可以附上大學肄業證明跟tesol,是這樣嗎><?
: 希望一切能順利完成,就像有個版友說的:船到橋頭自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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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atha avatar](/img/girl4.jpg)
By Agatha
at 2011-09-10T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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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9-10T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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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9-15T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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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9-18T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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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11-09-18T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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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版規 只好自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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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9-04T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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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9-04T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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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9-03T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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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becca
at 2011-09-02T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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