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繼承&拋棄權 - 感情
By Necoo
at 2008-06-16T00:00
請問專家:妹妹生前已婚有配偶&小孩但有欠滿多的卡債,那請問如何不債留子女&配偶呢?!如配偶&子女都拋棄繼承那會換兄弟姊妹和親生父母要繼承債務嗎?!懇請專家解答...謝謝(之前有聽朋友說他有ㄧ個親友是男生,因病去是留下債務,妻子&孩子都拋棄繼承結果是換兄弟姊妹要繼承債務,當然兄弟姐妹也都拋棄繼承下一個順位繼承的是父母,父母當然也是拋棄繼承,聽說要一個個順位拋棄,那就不必負擔債務,但限3個月內哦.........請問是真的嗎?)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1.繼承的順位是(1)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不含繼父母)(3)兄弟姐妹(其子女無繼承權)(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2.所以在你妹妹過世後,只要她的先生和小孩去辦理拋棄繼承就可以不受她的債務影響.3.限定繼承也有同樣的效果,只是限定繼承是指以所繼承之財產償還所繼承之債,也就是說如果繼承了500萬,頂多就替她還500萬的債,剩下就不用管,有剩的就歸自己.4.拋棄繼承時也是按照前面所說的順序,第一順位全拋棄,才會輪到第二順位,第二順位全拋棄才會留到第三順位.5.要在"知悉有繼承之事實"內二個月內為之,辦理拋棄繼承時,還要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所以只要你們收到前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的存證信函後二個月內再去辦就可以.6.關於拋棄繼承細節及如何辦理,可參考http://uld.judicial.gov.tw/1-1.%A6p%A6%F3%BF%EC%B2...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你妹妹過世,你的妹婿及外甥都拋棄繼承,接下來的順位是你父親,如果你父親拋棄後,你也要拋棄繼承。可以由你父親申請限定繼承(以所繼承的財產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後就不負責),也可以,二者的程序大致相同(限定繼承要呈報被繼承之財產,並登報),看那一種方便,用那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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