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條件符不符合 - 感情
By Tom
at 2010-09-20T00:00
我們一家有七口...戶籍裡有我與先生及5個小孩..目前家中只有先生在賺錢....而我在帶小孩最大的念小一..吉他的都還未入學...先生的名下沒有財產沒有存款只有一台轎車.....公婆已離婚且未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而且公婆不是先生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這樣的問題可以申請的過嗎
低收入戶條件符不符合我們一家有七口...戶籍裡有我與先生及5個小孩..目前家中只有先生在賺錢....而我在帶小孩最大的念小一..吉他的都還未入學...先生的名下沒有財產沒有存款只有一台轎車.....公婆已離婚且未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而且公婆不是先生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這樣的問題可以申請的過嗎應是符合低收2、3款資格!但請妳等10月份新板才辦。申請低收入戶資格最低生活費:‧台灣省:9,829‧台北市:14,558台北縣:10,792‧高雄市:11,309‧彭湖縣:7,400‧金門:6,400.連江:6,50016歲以上,65歲以下者,除有醫生無工作能力診斷証明書or殘障手冊,學生証明(日),未與公婆住在一起,獨自在家扶養6歲以下兒童外,餘不論有無工作,均依其專長,政府所訂標準列計;但無因定雇主的零工標準列列額,男性是24061,女性是17280。(一)應計算人口範圍: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五、在學領有公費。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條件者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97年即9829元)。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260萬元。(三)扶助等級:依臺灣省、福建省低收入戶扶助等級之規定:1.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恆產。2.第二款: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三分之二以下。3.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應備證件1.全戶應計算人口之戶籍謄本。2.全戶應計算人口之稅籍資料。3.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4.郵局存摺封面影本。5.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包括學生證國中生及國中以上影本、最近3個月內醫院診斷書、服役(刑)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失蹤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失蹤滿6個月證明等。6.郵局追繳同意書。7.切結書。8.有委託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提出申請...
公婆已離婚且未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請問:您説的無扶養事實..是下對上或是上對下【可有證明文件】。而且公婆不是先生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請問:事實為何?以上問題關係申請低收入戶條件符合與否,謝謝!...
(一)低收入戶補助申請之資格條件為 1.每人每月收入不得超過8770元 2、動產平均每人不得超過55000元及 3、全戶不動產合計不得超過260萬元。(二)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之資格條件為 1.每人每月收入不得超過21925元 2、戶內人口動產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25萬,依序類推 3、全戶不動產合計未超過650萬元你可以打所住的公所社會課問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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