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申請條件 - 感情
By Rachel
at 2007-05-25T00:00
請問中低收入老人生活補助條件中的「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但出嫁之女兒及其配偶不予列入(子女含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其所謂實際負擔扶養是什麼意思??補充說明:因我是外孫,現欲申報外婆為受扶養人,不知是否會影響外婆原有的補助
是的!將你外祖母列入扶養,一定影響到他以後低收入戶申請,天下沒那麼便宜之事,申報所得稅被扶養,計算低收入戶一定被剔除的,所以不要因小失大。一、何謂低收入戶?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二、96年低收入戶申請條件,三項皆須符合:(一)、收入:臺灣地區全戶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9,509元、臺北市全戶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14,881元、高雄市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10,708元,以上含工作收入.利息.退休俸.院外就養金及其他收入。(二)、動產:臺灣地區全戶平均每人每年不超過新台幣55,000元(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理賠金等)。臺北市每人存款15萬元,高雄市全戶以4口計算,每戶30萬元,超過4口者每增加1口增加5萬元。(三)、臺灣地區及高雄市不動產:全戶合計不超過260萬元、臺北市不動產:全戶合計不超過500萬元(含土地.房屋,田賦-公告現值計算)*祖父母之不動產可以應繼分併計之。三、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1).配偶。(2).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四、倘若符合列冊低收入戶資格,則同一輔導對象,若兼具老人(例如老農津貼)、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等雙重身分,其生活扶助費,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複。五、應備證件:(一)、全戶所有直系血親(配偶、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養子女及養父母等)最近3個月內之全部戶籍謄本(死亡者須附自結婚至死亡之全部除戶謄本,離婚者須附自結婚至今之全部除戶謄本)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之戶籍謄本1份。(二)、戶內有16歲以上25歲以下之學生者,應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份。(三)、配偶或戶內有外籍或大陸人士者,應附工作證、居留證或旅行證等。(四)、戶內有身心障礙者,應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份。(五)、無自有房屋者,應附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1份。戶內有服兵役者,應附補給證或服役證明影本1份(服國防役者應附服役薪資證明)。(六)、有離婚事實而戶籍謄本內未登記離婚者、最近半年離婚者,應繳離婚證明或離婚協議書影本1份;判決離婚者,應附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1份。(七)、戶內有失蹤人口者,應繳失蹤證明影本1份。(八)、其他相關證明資料如:切結書、退休俸證明、榮民證、榮民就養金證明、優惠存款證明、入監服刑證明、入出境證明、失業給付證明、資遣證明…等1份。六、只要一項不符合就不能申請了。再來家中人口無工作能力者超過3分之2者.無工作能力者:16歲以下的小孩.65歲以上之老人.領有殘障手冊.重大傷病卡.醫生診斷證明證明無法工作.不然就算是家庭主婦也是有最低薪資的計算.負債.貸款皆不列入計算.無薪資證明者.以最低薪資計算。七、政府要做老農津貼、國民年金、身心障礙生活津貼、原住民租屋等社會福利,錢從那裡來,當然來自人民稅捐,稅捐似乎只有那麼多,不夠用時賣公有地或房屋、公有土地隨便賣人民,發生濫建、開墾,發生土石流。公有房地賣完去借錢,這一代先花光,債務讓後代子孫還吧!家境欠佳小孩因家裏沒錢才要打工,一打工老闆開立所得稅,全家所得超過上限,申請低收入不過。有人家境好,名下查不到財產(轉到國外)但不愁吃飯,所以不用工作。有人從事擺地攤、開小吃店等,他有收入政府卻查不到所得,申請反而通過。好比以前高中或大學聯考,辛苦好幾年,結果考前身體欠安等因素,考壞,怎麼辦?數年努力化為烏有,以一、兩次聯考成績定終身,公不公平呢?以收入衡量低收戶門檻公不公平?見仁見智,雖不符情理欠公平,但找不到最好制度之前,它是最好的方法。2007-05-2513:12:06補充:、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1).配偶。(2).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誰實際列為扶養人只有你自己知道,鄉鎮市公所人員不會知道,國稅局承辦人更不會知道,所以只能針對你提供書面資料進行審查。...Showmore
http://www.lawformosa.com/tforum/viewtopic.php?Top...第1115條(扶養義務人之順序)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直系血親尊親屬。三 家長。四 兄弟姊妹。五 家屬。六 子婦、女婿。七 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第1117條(受扶養之要件)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第1118條(扶養義務之免除)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第1119條(扶養程度)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依上開民法親屬篇規定,以您說的情形,在令弟構成「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要件時,你有扶養義務(除非扶養他會造成你「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始能免除),但是所提供的扶養方法及扶養之程度,則要以「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亦即如果您家中經濟原本即負擔很大,則應以你合理可負擔的範圍內去盡你的扶養義務。http://www.moi.gov.tw/dsa/詳細可上內政部社會司網站直接洽詢...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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