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辛苦你們看這一段為我解答我三年前交一個女孩.她請我出面去向他家人求助.希望能貸款給她使用而當下我也傻傻的為了幫她.所以也在他家人面前簽下本票給她姐姐當初我只有簽名.印章是她自己去刻.後面我不知情的時候蓋在本票上的她姐姐貸款下來的錢.她全拿去買藥.清賭博的錢.我一毛都未過手.也沒使用到.因為她有答應我.它會自己還.只是她家人希望多一個保障.而當下我也把她當成結婚對象.所以答應了第一年.我薪水全交她.她自己每個月都有繳貸款.一年後分手了.她家人卻拿本票要求我要按時繳交貸款35萬如今我已繳交20萬了..但越想越不對.誰能敎敎我.我這下該怎麼辦?1我本人有簽名.但印章是她自己私刻.私蓋的.本票是否成立2他家人都知道那筆錢我從頭到尾都沒有使用到.是否成立借貸?3我們分開後.她家人怕我不繳錢.逼迫我姐姐簽下一份擔保人文書.這有成立嗎?4我開庭時提出他金錢的使用<賭債.毒品前>.是否可證明我真的和這筆貸款沒關係?
不是我自己貸款.卻幫女朋友向他家人簽下本票.如今分手了.該怎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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