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法律規範內的離婚理由應如何判定?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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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與妻子結婚三十多年,她是中學老師退休,表現極為優異.聰明,正直,誠懇,很難找到缺點.丈夫從工作開始到50歲之前,收入與她差不多,50歲失業後沒找正職.零星工作收入很低夫家家境很差,不必負擔生活費但負擔房子及水電.丈夫能力較差因此妻子除了是經濟支柱外也承擔多數決策及責任,家務事則丈夫全攬.丈夫性格不好,極易動怒說話不得體兩女與父親不親,夫妻爭吵一年總有五.六次,妻子警告但丈夫每次認錯卻屢次屢犯.妻子最近終於爆發,提出離婚,丈夫希望能再給一次機會,妻子不肯相信,因前一次才一個多月前,丈夫因口氣不好向妻子下跪.妻子堅持離婚,丈夫答應由妻子分配財產,都理性平和妻子提離婚同時與舊識一群人聚會,咸認她可圈可點.後來妻子與其中一位書信往來甜蜜蜜,妻子律己甚嚴僅止乎禮的曖昧.請問這樣可以嗎?丈夫之所以全憑妻子,固是多年情感及其付出,雙方都深愛對方,但認知有差異.妻子認為丈夫不夠疼惜,尤以接觸舊識後.請問丈夫只想洗心革面給最後一次機會否則將簽好的離婚協議隨時遞出可行嗎法院會怎樣判敬請解答不勝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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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la avatarIsla2014-10-26
民法1052條十大判決離婚條件,1,重婚,2,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3,家暴、4,對親屬家暴、5,遺棄6,意圖殺害7,重大不治惡疾8、重大不治精神病、9、失蹤三年、10、故意犯罪遭判決徒刑逾六個月。倘若對方對你冷戰,一方以「報復心態」拒絕協議離婚,也故意不觸及十大條件時,就是把你綁住一輩子時,你該怎麼辦?民法1052條的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是提供十大條件外較為彈性的判決條件,只是這個「重大事由」至今還是有其缺陷的,如同前面所講,不觸及前十大條件,不家暴、不外遇、家中事務一樣會做,但是對你冷淡不理,報復性的「套牢」時,1052條根本無從適用,反而因為受不了對象冷漠而回到娘家居住的一方,反可能被對方告「不履行同居義務」,成為1052條下的被告。不過實務上1052條第二項還是有例可循,例:一、夫妻行房時如同性交易(完事後一方給予金錢〝獎勵〞),讓另一方自覺受辱,以及汙蔑婚姻之神聖性(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九號判決)二、判以流氓感訓,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感訓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四年度家上字第一一九號判決)。三、結婚後因車禍受傷致不能人道者,雖不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不治之惡疾。惟如不能人道已形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離婚(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以上是部分引用1052條第二項的特殊案例,以「重大」來認定,確實蠻重大的,但用冷戰方式來「套牢」對方的,似乎就沒那麼「重大」,且法官面對這種案子,基於勸和不勸離的傳統觀念,多不會准予離婚,因此市面上也出現了所謂「設計離婚」的服務,由徵信業者設計讓某一方外遇,讓另一方取得判決離婚的有利條件。參考來源http://www.rclaw.com.tw/rcpropaganda_S/Disquisitio......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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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ame avatarMadame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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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nor avatarConnor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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