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與「撤銷」兩者效力的差別在哪?? - 感情

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06-09-1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解除」與「撤銷」兩者是定義均為法律行為發生效力以後,「解除」(或撤銷)原因發生,其效力「溯及既往」無效。那兩者是差別在哪裡呢??有參考書寫解除是「曾經有效」(其效力不是溯及既往嗎?怎麼會是曾經有效呢??),撤銷是「自始無效」(既然是自始無效,那又為何要溯及既往呢??)。這種說法正確嗎??...Showmore
Tags: 感情

All Comments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06-09-13T15:49
「(也就是說,從解除權行使開始就失其效力,亦就是另一名詞:終止→向後失其效力。)」解除是使契約自始不發生效力,這部分與撤銷沒兩樣;終止是自終止權行使後,向將來失效。解除與終止迥然不同,不可混為一談。2006-09-1414:10:04補充:「有參考書寫解除是『曾經有效』,撤銷是『自始無效』」把那本參考書輕輕拿起,走到窗戶旁,用力往下扔...。盡信書不如無書!你的問題如果在最後一天還沒有人回答,而我又不忙,加上沒忘記的話,我會詳加回答你「解除」與「撤銷」之差別。2006-09-1620:20:46補充:解除權與撤銷權均屬形成權,經權利人行使權利,會使原先有效之法律行為,溯及該法律行為生效時點,失其效力(註1)。只不過解除與撤銷仍有下列不同:一、就發生原因而言(一)解除權之發生,有因符合法定解除之要件;亦有因符合意定解除之事由,惟近年最高法院判決又加入了債務人預示拒絕給付、情事變更、違反誠信原則這三種(註2),但無論如何,均與當事人成立契約時之意思表示有無瑕疵無涉。(二)撤銷權之發生,原則上係因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有瑕疵(註3),故撤銷之要件全都基於法律規定而來,當事人不可能自行約定嗣後撤銷權發生之事由,理由與後述之撤銷權發生時點有關。縱令當事人契約之約定解除事由,卻使用「撤銷」之用語,解釋上該用語,應屬「解除」而非「撤銷」。二、就發生時點而言(一)解除權的發生時點,原則上不可能在契約成立生效之當下,而是在契約成立生效之後,才可能發生,比較值得討論的是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保險法第64條第2項規定:「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保險契約成立時,解除事由已同時發生,但嚴格來說,該條「解除」之用語有誤,實則應改為「撤銷」,較符合法學理論(註4)。(二)撤銷權之發生,全都是在法律行為成立生效時,即已同時發生,蓋因撤銷權之事由,係表意人於作成法律行為之當下,意思表示已有瑕疵,或因當事人作成法律行為之當下,其法律行為作成之過程違反法令(參照公司法第189條),或違背他人利益(參照民法第244條)。三、就權利客體而言(一)解除權係以解除契約為目的,故解除權之權利客體即為契約(註5)。通說認為法定解除權,只能解除債權契約,不能解除物權契約。故當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契約時,僅得依民法第259條、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交付物之所有權,不得主張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但意定解除權是否能解除物權契約?則有學理上之爭執:1、肯定說:意定解除權既由當事人所約定,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等原則,任何契約均可依當事人約定解除,物權契約也不例外。(如鄭玉波)2、否定說:我國物權之變動,除當事人讓與合意外,因不動產與動產之不同,尚有交付與登記之要件,故解除權發動後,解除權人不當然取回交付物之所有權。(如孫森焱、謝在全)3、淺見以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成立之物權讓與合意,該物權契約無效,但外觀上仍存在當初之交付或登記,惟所有權從不發生移轉效力,只不過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已。解除權發動後,使該物權契約溯及失效,與上述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成立之物權讓與合意,該物權契約無效,以交付物之所有權而言,均不曾移轉,就此部分沒有差別,應以肯定說較為妥當(當然這只是我個人的看法,可以不用理會)。(二)因撤銷權發生之原因,主要是表意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故撤銷權所撤銷之對象,為含有意思表示在內的法律行為(即狹義的法律行為),故不論是單獨行為、契約行為、共同行為均包括在內。但有認為物權行為基於無因性理論,故為中性的法律行為,物權變動之意思表示無所謂瑕疵可言。其立論有法理上依據,值得注意,可惜目前不為實務所接受。註1:撤銷婚姻關係,則屬例外,僅於撤銷權行使時,婚姻關係向將來失效(參照民法第998條)。蓋因身分行為首重公益,故因婚姻關係所曾發生過之親子關係、夫妻權利義務關係,不能當作沒發生過。註2: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841號判決:「...解除權之發生原因,除民法債各篇之個別規定外,可歸納為給付遲延、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預示拒絕給付、情事變更、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等六者,...」。然該判決尚未形成判例,最高法院以法官造法之方式,創造法律所未規定之預示拒絕給付、情事變更、違反誠信原則這三種法定解除契約事由,能否形成共識,仍有待觀察。註3:但也有撤銷權之發生與當事人之意思表示無涉。例如:民法第244條債權人之撤銷權,係基於債權人之債權外部效力而來;公司法第189條股東之撤銷權,係基於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而來。兩者均與意思表示有無瑕疵,毫無關聯。註4:最高法院86年11月5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86年台上字第2113號判例,均認為本條為民法第92條之特別規定,故排除民法第92條規定之適用。細究最高法院之見解,似指保險人之所以得解除契約,實因要保人未盡據實告知義務,詐欺保險人,使保險人意思表示陷於錯誤而承保,本質上仍為保險人之意思表示有瑕疵,應屬撤銷權發生之事由,與解除契約完全無關。註5:比較特殊的是解除婚約。結婚通說認為屬共同行為,非契約行為,蓋因男女雙方結婚係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非雙方立於利害相反之立場,意思表示一致所成立之契約行為。又婚約為結婚之預約,男女雙方係以結婚為目的,解釋上仍屬共同行為。故解除婚約,是解除共同行為,非解除契約。2006-09-1621:06:10補充:忘了補充一點:贈與之撤銷,大多屬嗣後發生之事由,觀其性質應較近於解除,蓋因贈與為無償契約。故法條用語是否妥當,值得研究(我還在思考中)。...Showmore
Kelly avatar
By Kelly
at 2006-09-17T01:41
先講『撤銷』好了,看看它的意義:已生效的法律行為,因其意思表示有暇疵,而由利害關係人(有撤銷權的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效力溯及『行為時』起歸於消滅。原因有二:意思表示有暇疵(如錯誤、被詐欺、被脅迫)、特別原因(如撤銷贈與)效力:原則:民144: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你要問的就是這個,所謂的自始無效的解釋是:溯及成立時,失其效力。),而曾經有效,是指撤銷權人還沒向相對人以意思表示以前,或向法院訴以訴訟以前是有效的。例外:婚姻的撤銷(民998),是撤銷時發生效力,不溯既往。無效:才是自始自終『無效』有關解除的問題:契約成立後,當事人之一方,本於契約之訂定或法律之規定,行使『解除權』,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的行為。(也就是說,從解除權行使開始就失其效力,亦就是另一名詞:終止→向後失其效力。)說白話一點:當一個法律行為撤銷權沒行使前,這個法律行為是有效的(也就是曾經有效),當撤銷權行使後,則溯及至行為時無效。無效,是從頭到尾都無效,沒有撤銷權的問題。不曉的你懂嘛?不懂多想想囉。2006-09-1311:49:26補充:『無效』本身也是個法律名詞,如民法72條,而所謂的無效是指:意思表示無效,因為意思表示無效,所以契約才會無效。2006-09-1411:16:01補充:受教,受教...Showmore

離婚的問題.相關法律問題.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06-09-13T00:00
姊姊因為跟姊夫.感情不好.常吵架.姊姊提出離婚.姊夫不答應.所以姊姊就離家出走.姊夫知道姊姊住再哪裡(在另一�� ...

請問牧場物語的物品金手指如何用請副圖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06-09-13T00:00
我想用出海盜之寶等和金錢希望能用圖片教學

我應該怎麼做???面對未來的戀情。。。

Carolina Franco avatar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06-09-13T00:00
我覺得我爸媽的感情很不好。。。我爸很大男人。。。我自己~面對愛情也很猶豫 >"<。。。不知道怎麼辦> ...

新絕帶雙驕結婚任務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06-09-12T00:00
新絕帶雙驕結婚任務玩家和英雄結婚會有什麼效果嗎

模擬市民2中老公不小心被老婆看見外遇後感情減為負,怎麼辦?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06-09-12T00:00
我家老公跟另一個熱戀中的女模擬市民在家要準備嘿咻被老婆發現後感情(終生跟平日交往程度)減為負的且愛慕,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