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之問題 -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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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版上大大~~~依民法

第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
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假設今天丈夫婚前有一棟房子(當時300萬購買)~~~現在要離婚

房子市價為500萬

則兩個問題如下~~

1.
因本房子為丈夫婚前所有~~所以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是肯定的

2.
但是房子漲價的部分(300萬->500萬)~~~這多出的200萬部分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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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6-02-13
以字面 [孳息]=\=[增值] 看,我認為不可行,請再問律師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6-02-16
"增值部分根據雙方婚後還款比例予以分割". 所以如果婚後
Freda avatarFreda2016-02-18
也不須付貸款,亦即太太也沒有幫忙支付貸款.那麼增值部分
還是先生的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6-02-18
Andy avatarAndy2016-02-22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字第129號判決供參
Daniel avatarDaniel2016-02-26
那若是太太在這幾年有出錢出力幫忙維修或保養房產呢?
Rachel avatarRachel2016-03-01
維修或保養費用論為夫妻間的債權債務性質會不會單純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