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小姑嫁的是職業軍人
他們交往了10年後,在男方提出結婚的請求之下
雙方於2008年9月登記結婚還沒宴客
(一年半後)2010年3月男方提出離婚
離婚的理由是:
1.我小姑太愛花錢了,兩個人在一起十二年都沒有存錢買房子(其中5年是學生時代)
2.兩個人登記結婚後女方仍然住在娘家(老公是職業軍人所以一個月沒有幾天放假),
沒有善盡伺奉公婆的義務
3.女方只了解男方的生活習慣,不了解男方的內心在想甚麼
4.女方沒有正職工作收入不高(之前斷斷續續有工作,
為了配合男方不定期的休假,大多找行政助理類的工作)
財務狀況
1.男方薪水由女方支配(約五萬多),目前無負債,刷卡也都是期期繳清
2.男方買了一台馬3,並擁有完整的保險
3.明年有筆40萬的郵局定存到期
離婚協調過程
1.男方於3月提出離婚後便失去聯絡(打手機不接)
2.男方傳了許多狠話簡訊
3.後幾次放假回家有見面,男方故意在女方包包放置他與軍中某女性同事的親密
貼臉照數張,但事後說那是為了故意氣女方而放的,他們兩人之間沒有甚麼
4.放假期間電話熱線不斷,但男方說那是朋友而已
5.當日期越來越逼近9月後,男方施壓越來越大,曾於車中扭折女方手腕以及掐脖子
並亮出剪刀。女方已至醫院驗傷並申請保護令。
6.男方要求女方盡速無條件離婚。
我盡量以中性語氣說明始末,想要請問大家,這樣的離婚理由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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