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防害家庭這樣成立嗎?? - 感情Puput · 2010-12-09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今年7.8月間發現老公天天和同一名女生傳簡訊我有幾封傳簡訊的曖昧訊息內容有提到擁抱.接吻.我愛你想你之類的但大多是老公傳的如果我要告那女生這樣成立嗎?但之間通聯明細都丟了若要提告法院是否會協助調通聯記錄?ps.簡訊資料來自手機的記憶卡但並未顯示傳去的電話號碼如果我要提告這樣內容是否不足感情All CommentsElizabeth2010-12-11A:妨害家庭是由其配偶提出告訴的(知悉後六個月內提告)罪名才成立,但妳先須暸解他的要件,只有情況證據:例如情書、通話記錄、電子郵件、錄音帶、照片等,可以佐證,通常法官在認定上是不會成立的,還必須要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他們倆個有行通姦之實。Ps:但這些證據須保留,已備將來之需要喔!!!2010-12-0915:28:03補充:刑法觸犯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重婚者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而與其結婚的對象亦視為同罪﹝刑法第237條﹞。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且經判決為無效或被撤銷之婚姻﹝刑法第238條﹞此項為告訴乃論罪。與配偶以外之人有性行為者。其對象亦同﹝刑法第239條﹞此項為告訴乃論罪。誘使有配偶之人或未滿二十歲之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刑法第240至241條)誘拐有配偶者為告訴乃論罪。2010-12-0915:28:27補充:有罪之判決,最高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所以他一定會為自己辯解只是認識的朋友等等之語2010-12-1322:31:19補充:??如果我要提告這樣內容是否不足A:證據尚嫌不足......Related Posts請幫忙解行天宮的簽~謝謝離婚後小孩是共同監護,如一方再婚,監護權會有影響嗎魯魯到底喜歡誰?!要在認識多年的好友婚禮上致詞與小姐要結婚是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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