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前妻離婚之後還同居今年四月的時候我幫他用ATM代領了4萬元.(錢是他叫我領的.他人也在場不過郵局的監視器沒拍到)後來我們吵架我就搬離開那裡後來他為了"找我出來"居然去告我說我偷領他的錢!我們已經陸續開了四庭偵查庭了.當初領這筆錢是要給仲介辦機票的(因為他是越南籍的不會用ATM我才幫他領)我有跟檢察官說明過.當天我幫他領錢後就交給他後來我就去幫他帶仲介到家裡辦李機票手續(仲介是他找的也是越南人).但是我前妻一直說我沒把錢交給他.後來檢察官說要傳那個仲介作證但是他拒絕.上次開庭檢察官就說他會請警察去帶仲介過來再開庭.要走的時候檢察官還跟我說目前證據對我不利要我回去好好想想.當初他只是為了找我出來處理小孩子才這樣稿的.(現在小孩我也帶走了}去年他為了要離婚也去告我竊盜詐欺.後來調解離婚也撤告了(目的就是要錢.我答應給他四十萬}這算前科嗎?會影響這次的案子嗎?因為檢察官有提到說我之前有這樣的紀錄所以對我印象好像不好1.明天又要開庭了我該怎做?2.如果起訴了我會被收押嗎?3.如果被起訴或判刑大概是怎樣的刑責?
這樣的竊盜罪我該怎處理?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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