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書內容
關於孩子,決定監護權給他,不過探視小孩方面:
我提出希望一週一次..他說不希望硬性規定我什麼時候才能探視..
一方面因為我的工作不一定能休到假日..又是輪班制。他也不想要因為規定而彼此有壓力
。
不過我也擔心若只是寫"雙方同意就可探視小孩"..如果他有一天不同意那我不就不能看了
雖然他現在說決不會這樣做..但是誰知道..
然後若是要帶小孩出遊..像是出國之類的..他也是說只要他點頭就可以..
律師建議都要寫明白如何探視,時間,地點。但是因為工作關係,實在無法決定休假時間
,我想不出來怎樣寫比較恰當。
有人能給意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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