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買房子要求另一半付房租,這根本無視民法夫妻有同居義務的規定。
所謂義務就是非做不可,沒有特殊理由一定要去做的事情。
這種事情就不能要求義務人還要付出義務勞動的相關費用。
例如國民教育是義務,所以免學費。
服兵役是義務,所以國家要提供軍營或宿舍給義務役或替代役居住,
我可沒聽過當兵還要付給國家房租的。
所以夫妻同居是義務,絕對沒有付給對方房租的道理,付的錢就是買房子的錢,
花一塊錢,就有一塊錢的房屋產權。
所以說不是提供房屋給配偶住,是配偶有義務住在這棟房屋,既然是義務,
就不需要給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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