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大家參考的資訊 - 單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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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轉寄給我的
好像有時候看到板上有討論相關的事,所以就po上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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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54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繼承時,
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此對其他繼承人並無任何不利益。

簡略來說~
就是很多人只知道要辦拋棄繼承~
但是一般人都只注意到幫直系血親辦理~但卻忘記死者的兄弟姐妹也需要辦理
所以應該要辦的是限定繼承~
限定既成意思就是當資產小於負債的話~
(比如說他有財產100萬但負債500萬)
那就是把這100萬拿去還債~但剩下的400萬你並不需要還!
但如果你有財產600萬~負債500萬~
那扣掉後你還有剩100萬的錢可以拿!!
所以以後請辦限定繼承不要辦拋棄繼承!!
以免自己是不用還債但卻害到其他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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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界 雖有苦難 主耶穌 避風港灣

祂要給你平安

深深在你心底 源源湧流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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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ina avatarEdwina2007-05-30
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