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是以登記日算還是以公證日算??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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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始末是這樣的由於宗教信仰問題小弟和女友在南部工作時為了可以住一起在民國97年4月份去法院公證了但是依然沒有去區公所登記以當時的法規來說還是會有婚姻效力的但實際上我們是明年才真的要結婚而現任公司規定婚假要登記日起算一個月內放完所以想請教1.如果我希望明年可以有婚假用那我去戶政事務所登記時戶口名簿上會以明年登記日算還是以我97年的公證日算??2.如果會以97年的公證日算,那我是不是要先去辦離婚.......??3.聽說離婚後要再和同一個對象結婚要相隔半年以上,是真的嗎??麻煩請熟悉相關規定的大大幫幫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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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la avatarIsla2012-10-03
97年4月您公證結婚在新法(97.5.23)實施前,所以當然是有效力的,只要您拿結婚公證書和其他應備文件就可以登記97年4月的日子,順便提一下,因為您當時沒有30日內辦結婚,所以要登記97年4月會依戶籍法先罰鍰300元(舊法)。如果您想休婚假的話,就要以明年登記日登記,其實您沒跟戶政人員說的話,戶政人員也不認識您,所以要登記明年,只要您不說,其實是可以不要先辦離婚的,直接以明年結婚日登記;但當然法律上正確做法是要先結再離,可是只要您男女方日後沒有利害關係的爭執,不會搞到以後要互告之前有公證結婚就不會有事。再來離婚後不需等半年就可再和同一對象再婚,那是很久以前的規定了,而且是針對女方而已,是不公平的規定,所以現在沒這個規定了,甚至當天都有人辦的,但當然是最好不要。以上提供您參考。...
Oliver avatarOliver2012-10-05
既然公司是以登記日而非結婚生效日起算,那就不用擔心婚假能不能放的問題了。結婚生效當然是始於你公證的時候,沒有登不登記的問題。但你現在如果要離婚,就要先辦結婚登記,才能再辦離婚登記(因為依民法之規定,登記一直以來都是離婚的要件)。總而言之,你沒登記,你公司也不知道你結婚了。就安心地去登記,然後放婚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