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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公司訂立內部工作規則:「已婚同仁禁止在公司內發展婚外感情,違者,視同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經查屬實,一律解雇。」某已婚男員工甲,經常與另一名未婚女員工乙有聯繫,甲明知公司有此禁令,還事情不自禁地「觸犯天條」偷偷愛上乙。起初假借業務關係,常邀請乙在公司外咖啡廳「洽談公事」,後來與乙發生超友誼關係,事經公司查證屬實,乃未經預告,將甲、乙直接解雇,請問:1.該禁令是否可視為公司與員工勞動契約的一部分?2.公司將甲、乙解雇,是否合法?甲、乙可否主張重新雇用及解雇期間的薪資?3.如果該公司擬使其「禁止譜辦公室戀曲」的戒律「合憲」,應如何主張?...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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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0-01-02
Ⅰ、該命令是「發展婚外感情」之禁止,因此如果以憲法的角度來講,並不違反憲法第22條與第23條之適用,因為婚外情本來就是違反公序良俗。Ⅱ、如果該禁止發展婚外感情之命令以民法契約檢視,在民法三大原則之契約自由原則下,只要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這只禁制令是被允許及容忍的。Ⅲ、再者,您亦提及甲與乙有超友誼關係之發生,此在刑法部分已有通姦罪之適用,這是法所不許的行為,因此禁止不法行為發生的規範也是合法的成立。舉例:公司說凡員工殺人者,開除。試問,此禁令有違法嗎?Ⅳ、如果您所謂的「禁止辦公室戀曲」是指婚外不法或是員工彼此單身的交往?如果是婚外情的發展,自有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的解釋適用;如果是禁止單身員工交往,這是自由權和工作權的競合,因為單身本來就有選擇交往對象的權利,公司不可以對此限制或侵害個人法益,而有關於自由權也是個人無法拋棄的。因此,如果您說的是指單身禁止,那無論如何都是無法達到合憲的目的。舉例:禁止女員工於服務期間懷孕或結婚→違憲。Ⅴ、依民法第153條契約之成立,只要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則契約成立。換言之,只要是禁止發展婚外情,在資方與勞方合意表示並簽署後,自然契約生效。2009-12-3021:49:13補充:我不太懂您後來充補提問的意思為何?您是指如果公司將禁止婚外情的禁令視同契約有違反基本權嗎?憲法第22條明說「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反面解釋,只要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者,即非憲法所保障;因此,婚外情既違法且又違背公序良俗,試問憲法且有保障之理?再者憲法第23條也有明文規範。因此,憲法為萬法之母,民法亦是在此一框架之下;如是,為何會有違憲的情況發生呢?...Showmore
Annie avatarAnnie2010-01-01
合法。合法。不違憲。基本權利的保障,是透過法律來保障,不是透過憲法來保障。勞工之工作權保護,其基本法即是勞基法,對於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資方得不預告,予以解雇,勞基法第12條第4款有明定。個人認為該工作規則未違反同法第71條規定,解雇並無不適法之問題,若勞方有爭議可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