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之親屬篇實例題?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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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之父母離婚時.因均不適合對甲行使權利.乃由法院指定乙為甲之監護人.甲於17歲時.因細故與乙吵架.竟被乙打的傷痕累累.三年後.甲成年時.向乙請求損害賠償.試問:甲之請求有無理由?以上須引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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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avatarJoe2006-06-13
1.第1106   條監護人有左列情形之一時,親屬會議得撤退之:一 違反法定義務時。未成年人之監護人違反法定義務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規定,惟親屬會議得撤退之。2.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 197   條因侵權行為所�
Kyle avatarKyle2006-06-15
甲之請求有理由。時效消滅但是用民法144可以變成自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