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篇問題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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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夫妻通常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的財產,下列和者屬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97海巡法律知識)a因繼承所取得的財產b因贈予所取得的財產c因工作所取得的薪資d因車禍所取得的撫慰金為什麼要選c?Q2收養的禁止,其中有一條是指「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不在此限。」引號裡講的不在此限,可以解釋為『夫妻其中一方前次婚姻的子女』嗎?還是另有所指?Q3收養效力的範圍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這句話(粗體部分)是指,自己的小孩必須經過他們同意才能收養子女嗎?Q4根據民法1117條[受撫養要件]:受撫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底線部分是指,如果是嫁出去的女兒,也不能變成受撫養權力者嗎?謝謝協助解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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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 avatarGeorge2012-05-22
Q2...可以改寫成之前婚姻的子女(誰又保證對方只結了一次婚前次婚姻就一定有子女)Q3.應該說該卑親屬是否為成年人若卑親屬是成年人本來就有權利是否給人收養之權力法條只是把所有可能會成為成年人的可能性寫出來若問成年人資格請參照民法12.13條Q4.沒那回事無謀生能力是自己無法靠自己生存跟是不是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絕對關係Q1.請參照民法1030條之ㄧab是屬於第一項d屬於第二項ps建議版大要學民法要整篇看單一拆開解釋會很累2012-05-2216:06:30補充:目前的法律男女平等所以沒有所謂的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這也提醒一些老人家重男輕女真的好嗎????(有感而發ING)至於張澄大大所說我想法官考慮的是天下無不是的父母這句話吧在怎麼樣父母有生育之恩不然民法1118-1可以直接修改了不知張澄大大意見如何...
Poppy avatarPoppy2012-05-25
遞不才白痴這裡有白XX力夯威士X保X達蠻X康X特張澄大大需要哪個白痴我免費供應不需要打結...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2-05-24
Q2的範圍其實沒有那麼狹隘,未婚生子者也算,甚至是婚前一方收養的養子女,也算。而關於Q4,請樓主參閱1077條修法理由第四點。2012-05-2113:30:11補充:順手把立法理由貼一下:關於被收養者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收養之效力是否當然及於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學理上有正反二說,各有其利弊,鑑於外國立法趨勢,成年收養漸走向不完全收養制度,爰於第四項規定養子女被收養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在收養認可前,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表示同意收養之效力及於其自身,收養之效力則例外地及於該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以維其權益並兼顧身分之安定。2012-05-2113:48:16補充:今天真是腦袋打結的可以,上頭的立法意見應是Q3的..2012-05-2122:24:06補充:樓主你的Q4其實是一個很好玩的問題,通常在我們認知之中,嫁出去的女兒如同潑出去的水,娘家其實是不必女兒負責的,可是,設想一個狀況,如果說生了三個女兒,那這個慣例不就糗了...這個但書其實是指說,當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間會產生扶養義務的「羈絆」其實是在當對方沒有謀生能力,例如重傷重病等等,但是這邊有之所以免除直系卑親屬對直系尊親屬的扶養能力限制、亦即,就算人家好手好腳,子女仍負有扶養義務,這個我只能將之稱之為道德立法,沒辦法,畢竟人家有養你在先,要還。除非有1118-1經訴訟減免扶養義務,不然,逃不掉的。所以,嫁出去的女兒,也有扶養義務。2012-05-2122:29:28補充:1118-1常常跟刑法294-1綁在一起看,294-1乃是對於遺棄罪的阻卻罪責事由,其用途實質上其實就是免除扶養義務。但是民法上頭倘若無涉及刑法294-1者,至多就是減輕,但是少有免除。先前有個判決是父親棄養兄妹,結果又回過頭來請求扶養義務,法官還很仁慈的給了一個嗣後給予每個月共支付ntd1100左右的判決。這是一記很大的悶棍阿!btw,感謝麻醉大的關心,這是星期一症候群Q__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