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夫妻通常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的財產,下列和者屬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97海巡法律知識)a因繼承所取得的財產b因贈予所取得的財產c因工作所取得的薪資d因車禍所取得的撫慰金為什麼要選c?Q2收養的禁止,其中有一條是指「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不在此限。」引號裡講的不在此限,可以解釋為『夫妻其中一方前次婚姻的子女』嗎?還是另有所指?Q3收養效力的範圍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這句話(粗體部分)是指,自己的小孩必須經過他們同意才能收養子女嗎?Q4根據民法1117條[受撫養要件]:受撫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底線部分是指,如果是嫁出去的女兒,也不能變成受撫養權力者嗎?謝謝協助解題的人。
民法「親屬」篇問題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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