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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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98年6月12日以後,我國的繼承制度有很大的改變,


依照修正前的民法規定,如果繼承人未拋棄或限定繼承,

原則上應該要完全承受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



但是,

自從98年6月12日(含)以後,新法修正施行後,

原則上繼承人只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負有限的清償責任(民114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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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umar avatarKumar2011-04-04
這個系列有沒有欖仁包可以收入精華版??
Jake avatarJake2011-04-06
也是說 現在法律改為限定繼承制度了
Faithe avatarFaithe2011-04-10
常有人問這類問題 但怎麼版眾都沒更新法律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