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們~您好: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就是最近我母親生病了,無法工作(父母親離婚,母親已經離家十幾年)母親因為生病無法賺錢,所以收入出現問題我有二個姐姐一個弟弟,他們因為對母親過去行為不諒解,所以都不願意負擔母親的費用,所以都是都是由我支付生活費用和醫療費,這沒關係,但讓我不甘心的是母親不扶養,但卻想分財產,所以我想要以後分家產時把這些費用算進去,大家共同分擔所以我想請問,因為醫療費用都有收據,但我每個月給的生活費用要如何證明呢?之前社會局有建議我將生活費用匯款的(有單據證明),但因為母親有欠銀行錢,所以也無法將生活費匯到戶頭,如果白紙黑字的話在法律上有效力嗎?(內容就是寫幾年幾月幾日支付母親生活費多少錢之類的,然後請母親簽名....)這樣行的通嗎?還是有別的辦法??謝謝喔
扶養與棄養問題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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