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生沒經過我的同意拿我的提款卡和金錢,我到警局備案要告我先生,因此他被以竊盜罪移送,原本打算要撤銷告訴,但是他並無悔改之意,所以我堅持提告,這樣他有罪嗎??
我要和他離婚,因雙方無法私下達成協議,必須訴請離婚,我要小孩的監護權,那我要怎麼做,才是對我有利的呢??
Update:
因為我要照顧小孩,並沒有工作,但我先生他也不是常常有工作,有時有做有時沒有做,事情發生到現在,小孩一直是跟我生活,我跟我先生說,你把我身上所有的錢都拿走,我需要錢幫小孩買奶粉尿布,他不但不給我,還讓我找不到人,在沒辦法之下,我只好向我父母開口,我先生有很多壞習慣讓我受不了,我已經無法繼續跟他生活,也將小孩子交給他,愛喝酒又會賭博,在外面也有欠別人錢,不但不還,還躲起來,讓人家追債追到我這邊來,像他這樣的行為,我在法庭上如果跟法官說明,是否對我有幫助??
我要和他離婚,因雙方無法私下達成協議,必須訴請離婚,我要小孩的監護權,那我要怎麼做,才是對我有利的呢??
Update:
因為我要照顧小孩,並沒有工作,但我先生他也不是常常有工作,有時有做有時沒有做,事情發生到現在,小孩一直是跟我生活,我跟我先生說,你把我身上所有的錢都拿走,我需要錢幫小孩買奶粉尿布,他不但不給我,還讓我找不到人,在沒辦法之下,我只好向我父母開口,我先生有很多壞習慣讓我受不了,我已經無法繼續跟他生活,也將小孩子交給他,愛喝酒又會賭博,在外面也有欠別人錢,不但不還,還躲起來,讓人家追債追到我這邊來,像他這樣的行為,我在法庭上如果跟法官說明,是否對我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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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拿的你的卡及金錢,是使用到那裡去呢??還債務??喝酒??賭博??
二、無法協議離婚的話,就只能向法院申請訴請離婚了,但需要構成某些要件: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依據民法修正條文96.05.23.)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泛指男女/ 男男 / 女女之間)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訴請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三、如果你提出告訴,告訴成立時,你才可以利用上述1052條,第10項的部份,來訴請離婚的。
並於開庭時說明先生的情況,像是愛喝酒、賭博,造就有債上門討債的情事...等等,對於你訴請離婚方面比較有利。
四、小孩子多大了??平常是誰在照顧??你是否有能力扶養小孩子??或是你娘家是否有能力協助你照顧小孩子,畢竟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歸屬時,是以小孩子最佳利益為考量的。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a、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b、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c、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d、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e、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第二你要小孩的監護權,那你必須要有正常的工作、沒有暴力傾向,那麼大置上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