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要求前妻帶的女兒辦理遺產拋棄繼承?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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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wig
at 2010-01-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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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男朋友離過婚,育有一子一女兒子由男朋友帶著,女兒則由前妻帶著因為我跟男朋友論及婚嫁我希望不再跟前妻有交集而前妻也甚少帶女兒來讓男朋友家的人探視所以我希望男朋友能跟前妻及女兒辦理遺產拋棄繼承我希望對男朋友的兒子,以及未來我的小孩有保障我不想要有一天,男朋友掛了,結果還冒出那個女兒爭遺產也不想往後讓孩子們在處理事情上有麻煩畢竟往後跟前妻及女兒沒有交集,也會較難聯絡上....當然,我也要請男朋友幫兒子辦理拋棄繼承前妻的相關產業我會想這麼多其實是我在守喪時,看到鄰近的一個家屬原本是獨生女,也沒有父親,更沒有兄弟姐妹結果無法繼續媽媽的遺產原來是媽媽生前還有一個女兒,只是沒人知道最後還透過很多關係才找到那個女兒甚至還求對方拋棄繼承如果對方心懷不軌,不肯答應,真的也沒輒畢竟她也是往生者的女兒ㄚ...我只是想避免這種事發生請問,我應該要循求哪個方式來做這件事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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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10-01-07T15:08
民法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故人沒有死,所以無法也不可能提前辦理拋棄繼承,何況生死有命,本非法律所能預測先後,故誰先成為被繼承人?都是未定之數。既然法律條文寫那麼明,所以版大根本不用從此處來思考。但提供另一方式供其思考如其女兒被他人收養,則會達成民法1077條第二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故日後發生繼承事實時,如該女仍為被收養的狀態,則親生父女的關係是屬於暫時停止,自然沒有其繼承權存在。如此即然解除版大的困難點,又能為其女兒求得良好養父,使其得到妥善扶養教育,不失為一良策。不然雙方為自然血緣父女關係(自然血緣無法斷絕),本來就相互存在繼承權關係。2010-01-0415:55:13補充:同前文所述:改姓並不會改變其父女間的血緣關係,除了收養是屬暫時的中止血緣關係,就只剩下否認親子關係(直接切斷血緣關係)兩種方式可以使父女的關係改變,在後者幾乎是不可能的情形下,就只剩下前者是唯一的方式,不然就只有立遺囑來使改變繼承分例,但立遺囑也不會改變法律特留分的規定(即子女的特留分為原應繼分的1/2)2010-01-0610:35:22補充:所有離婚後,子女就算不在身邊,也沒有撫養父母仍舊可以分遺產?那不是對盡心盡力撫養父母,或者再婚後而生養的子女不公平嗎?個人明白版大的心思,但以現今法律的角度來解答卻是另一番見解,繼承與扶養是屬不同領域的民法法規,"即是否扶養被繼承人?並非是繼承人選的條件",法定的方式是"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來認定。因為父母離婚,只有姻親關係終止,並不影響父母與子女間的血緣關係,故相互之間本來就有繼承的權利存在,同樣的情形在扶養的義務也是相同(民法1114條)。這也是為何前述提到的建議收養方式的原因。(以收養來暫時中止本生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及義務)2010-01-0610:43:49補充:上述的內容希望版大能明白,法律上的權利及義務是分開來看的。男友雖然與前妻已無姻親關係,但與其親生女兒的權利義務仍然大多是存在的,即與一般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差別,只差在沒有女兒的監護權而已(女兒的監護權被判定是媽媽來擔當)同理可推,男友前妻對其兒子的情形也是相同。...
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10-01-11T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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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Lewis avatar
By Edward Lewis
at 2010-01-12T13:58
我覺得妳可以請男朋友到律師面前立下遺囑說明妳們之間的婚姻狀況為什麼不留遺產給她們